深圳市宝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1992年度分红派息方案的公告
1993-04-04 06:46   

       深圳市宝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1992年度分红派息方案的公告

    经宝安集团第六次股东大会通过,本集团1992年分红派息方案为:每10股送红股3股,每10股另派现金0.9元,所送红股不足一股的部分以现金支付。所派红股和现金由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直接记入股东证券帐户和现金帐户。
    参加1992年分红派息的宝安股东资格,以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1993年4月9日(星期五)下午5:30的记录资料为准。从1993年4月12日(星期一)开始可到托管证券商处打印红股。未办理股票托管手续的宝安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股东代码卡(法人股东持法人委托书、介绍信)、实物股票,自1993年4月19日起到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直接领取红股。从1993年4月26日(星期一)开始,可到各自的开户银行领取现金股息。
    从1993年4月12日起,宝安股票按除权价挂牌。
    1992年本集团发行的宝安可转换债券转换价格及宝安93认股权证认股价格,参照1992年分红派息比例调整,宝安转券每股转换价格调低为19.39元,每手宝安转券(2500/手)可转换128股宝安股票,每手不足转换一股的部分,在转换股票时退还现金17.82元,若不转换股票,宝安转券还本付息金额不变。
    宝安93权证认股价格调低为15.38元,即20元可认购1.3股宝安股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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