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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公告
1997-06-09 05:43   

  重要提示
    1.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筹)(以下简称“清华同方”)本次股票发行及发行方案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7)316号]文 和[证监发字(1997)317号]文件批准。
    2.“清华同方”股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上网定价发行。
    3.本次股票上网定价发行并非上市,有关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
    4.投资者务请注意有关本次股票发行申购程序、申购价格、数量和次 数的限制,以及认购量的确定。
    5.本公告只对发售“清华同方”股票的有关事宜向社会公众作扼要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清华同方”股票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筹)招股说明书(概要)》。
    6.《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筹)招股说明书(概要)》参见1997年6 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
    7.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资金帐户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或帮助 他人违规融资申购。
    一、基本情况
    1.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筹)(以下简称“清华同方”)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共计4,200万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下同),发行 价格为每股8.28元。其中,此次公开上网定价发行3,780万股,另外向公 司职工配售420万股。本次发行后“清华同方”的总股本为11,070万股 。
    2.发行时间:上网发行日期为1997年6月12日,上午10:30-11:30,下 午1:00-4: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在次日继续进行申购。
    3.发行对象:凡已办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的自然人、法人和 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基金等其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 买者除外)。
    4.发行地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
    5.发售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
    6.“清华同方”A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概要)》已刊登在1997年6月7日《中国证券报》上。
    6.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筹)的股票名称及申购代码:股票名称为 “清华同方”;申购代码为730100。
    二、发行方式
    本次“清华同方”A股股票的发行采用上网定价的发行方式,即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指定的时间内按已定的发行价格发售股票 。
    具体程序是: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系统,将3,780万股“清华同方”A股股票输入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股票发行专户中,并作为上述股票的唯一“卖方”,以发行价作为卖出价。各地投资者可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的柜台,根据发行价和申购数量交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委托结束后,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统计有效申购 总量和申购户数,并根据申购总量和申购户数确定投资者的认购股数。
    确定投资者的认购股数的方法是:
    1.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 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销协议办理。
    2.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 申购量认购股票。
    3.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股票发行量时,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主机自动按每1,000股确定为一个申报号,顺序排号,然后通过摇 号确定中签申报号,每一中签申报号认购1,000股。
    三、申购股数的确定
    1.本次上网申购期内,投资者以发行价格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进 行申购。每一股票帐户只能申购一次,重复申购的(包括在不同的证券交易网点各进行一次申购的情况)仅将第一次申购视为有效。重复申购和 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 无效申购不得认购新股。
    2.本次上网定价发行,每一股票帐户的申购数量最少不得低于1,000
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
    3.每一股票帐户申购股票数量上限为不超过本次公开上网发行数量3,780万股的千分之一,即37,000股。
    四、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凡愿参加本次上网定价发行认购的投资者必须先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帐户卡,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公开发行日1997年6月12日之前(不含该日,下同)办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的开户手续。
    2.存入全额申购资金
    (1)已开立资金帐户但没有存入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申 购数量在公开发行日1997年6月12日之前存入全额申购资金。
    (2)尚未开立资金帐户的投资者,必须于公开发行日1997年6月12日 之前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帐户,并根据自 己的申购量存入全额申购资金。
    (3)各证券交易网点在公开发行日1997年6月12日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现金申购委托。
    3.申报手续
    (1)投资者应认真填写好“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代理 委托单。委托单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清楚。
    (2)投资者持填写好的“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代理委 托单及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凭证到投资者开户的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交柜台经办人员,办理委托手续。
    (3)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并将委托单交报单员。
    (4)证券交易网点报单员凭投资者填写的认股委托单进行申购报价 。
    (5)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磁卡委托时,应根据所在证券交易网点的实际规定输入和确认股票帐户号码、密码、“清华同方”申购代码、申购价格、申购数量等资料。
    (6)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五、配号与抽签
    1.申购当日(T+0即6月12日),投资者申购,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反馈受理情况。
    2.申购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即6月13日),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 结算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在申购专户中。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帐的,将在T+1日(即6月13日)提供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 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T+2日(即6月16日)上午申购资金入帐。 所有申购资金一律集中冻结在指定的清算银行的申购专户中。
    3.申购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T+2即6月16日),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 算公司应配合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实际到位资金(包括按 规定提供人民银行已划款凭证部分)作为有效申购进行连续配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配号传送至各证券交易网点,并通过卫星网络公布中签率。 另外,还将于次日在指定报刊上公布中签率。
    中签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中签率=37,800/配号总数×100%
    4.申购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T+3即6月17日),在有关管理部门和公 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行人负责主持 摇号抽签,并于当日公布中签结果。另外,还将于次日在指定报刊上公布中签结果。
    六、清算与交割
    1.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申购期(三个工作日)内集中冻结所有投资者申购资金。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息计息部分(计息期三天,含法 定休息日)归发行公司所有。
    2.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T+4即6月18日),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 款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未认购部分的申购余款及定价发行手续费(3.5%),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认购款及到帐利息扣除上网定价 发行手续费 后划入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帐户。
    3.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划转的投资者认购股款后,按承销协议将此款项划入发行公司指定的帐户。
    4.新股股权登记由电脑主机在定价发行结束后自动完成,由上海证 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以软盘形式回交给主承销商和发行公司。
    七、发行费用
    1、定价发行对投资者只按规定收取委托手续费,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委托手续费按各地原有标准由各地证券交易网点自行收取,不得随意涨价。
    2、定价发行手续费按发行总金额的3.5‰提取,根据各参与新股上 网定价发行的证券交易网点的实际认购量,由主承销商委托上海证券交 易所将这笔费用自动转至各证券交易网点帐户,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 算公司负责划拨。
    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发行人: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筹)
    筹委会主任:梁尤能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电话:(010)62789888 62789768
    传真:(010)62789765
    联系人:王玉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电话:(010)64661040 64660088-8327
    传真:(010)64661493
    联系人:夏朝阳 朱洁
                   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99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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