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2001-05-08 12:39   

     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根据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4月17日召开的200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刊登于2001年4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现将2000年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2000年度分配方案
  经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期末,公司实现净利润68,742,972.74元。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7,115,914.30元、法定公益金3,557,957.15元。加上年度未分配利润67,162,973.54元,2000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125,232,074.83元。经股东大会决议,从可分配利润中按2000年度末总股本218,15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1.00元(含税)的比例向全体股东分配,计21,815,000.00元,其余103,417,074.83元转下年度;从资本公积金406,541,414.80元中按2000年度末总股本218,150,000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5股,计109,075,000.00元,结余297,466,414.80元。
  二、派现及转增股本的对象
 2001年5月1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日除息日、红利发放日及发放年度
  1、股权登记日:2001年5月14日;
  2、除权除息日:2001年5月15日;
  3、红利发放日:2001年5月24日;
  4、发放年度:2000年度。
  四、实施办法
  1、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于2001年5月1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全部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按比例自动计入股东帐户。
  2、本次所派发红利:国有法人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按股东持股比例转入股东帐户。对暂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登记公司保管,待其办理指定交易并经登记公司确认后,登记公司既将该股东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被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领到现金红利。
  3、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除国有法人股及机构投资者外,个人投资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公司代扣代缴,因此个人股东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派发0.8元。
  五、本次所转增股份可流通部分起始交易日为2001年5月15日。
  六、本次转增股份后公司股本结构        单位:万股
      转增股本前 本次转增股本  转增后  比例100%
国家股     15315   7657.500 22972.500   70.20
社会公众股   6500   3250.000  9750.000   29.80
合计      21815   10907.500 32722.500    100
  七、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为0.21元(计算公式:上年度净利润/实施本次分配后的公司总股本)。
  八、咨询部门:
  公司证券部联系人:陈爱红
  电话:(0452)28162772816931-2755
  传真:(0452)2816277
                          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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