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1-05-09 17:59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于2001年5月8日上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天津市和平区台儿庄路33号天津利顺德大饭店二楼白金汉宫召开200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即公司第九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及代表的本公司股份数为116735.91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87.77%,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马白玉女士主持,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的普通决议如下:
  1、 审议通过本公司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6735.91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 审议通过本公司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6735.91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 审议通过经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公司200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同意116735.91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 股。
  4、 审议通过本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16735.91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 股。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按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香港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按香港会计师公会所颁布的核数准则分别进行的审计工作,本 公司2000年度合并净利润为人民币168603658元和人民币178090520元。会计报表中的累计亏损为人民币648308102元。在弥补亏损以后,本公司在2000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736483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人民币736484元、5%法定公益金人民币368242元,2000 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人民币6260113元。由于本公司重组于2000年12月20日正式 完成,转换主营业务后的本年度实际经营期仅为11天。因此本公司不派发2000年度末 期股利。
  5、 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16735.91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股东大会决定,同意继续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香港罗兵咸 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01年度境内外审计(核数)师。
  6、 审议通过本公司2001年度发展规划。
  同意116735.58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3300股。
  经股东周年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案如下:
  1、 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同意116735.91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章程第十条修改为: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
  本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天津市东郊污水处理厂、天津市纪庄子污水处理厂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设计、管理、经营、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天津市中环线东南半环城市道路、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设计、收费、养护、管理、经营、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环保科技及环保产品的开发经营。
  2、 审议通过有关授权董事会配发及发行新股份(H股)的建议。
  同意116735.86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500股。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香港李伟斌律师事务所见证,并由君合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天津市公证处公证员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公证,并出具本次股东大会公证书。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5月8日
               
     于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现根据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和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和分别于2001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载的《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告》及于2001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载的《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合称“《本次股东大会通告》”,贵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据此,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105条、《规范意见》第5条、《公司章程》第54、58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告》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第57条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规范意见》第8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马白玉女士主持,符合《 公司法》第105条、《公司章程》第74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此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 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0379号)以及外经贸部《关于天津渤海化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2000外经贸资二函字第795号),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为贵公司国家股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本所律师的审 查,该国家股股东由其委托代理人马白玉女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章程》第61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存管部以电子邮件方式传来的表明贵公司截至2001年4月6日下午收市时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以及本所律师的审查,长沙海鸿实业发展总公司为贵公司法人股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该法人股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章程》第61、62条的有关规 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社会公众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4名,其股东姓名、股东帐户卡号码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其所代表的股东姓名及持股数量与2001 年5月7日前香港中央结算(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传真至本公司的委托表格一致。前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符合《公司章程》第61、62条的有关规定。据此,上述社会公众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贵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之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及代表的股份共计116,735.91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7.77%。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 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告和议事日程的动议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规范意见》第32条、《公司章程》第67条的有关规定。
  3、本所律师见证,受本次股东大会委托,时振娟女士担任总监票人,时振娟女士、田禾先生、沙乃强先生、李亚女士担任监票人对审议事项的举手表决结果进行了点算。
  4、根据会议主席宣布的举手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动议以普通决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批准贵公司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及代表的表决权的100%通过;
  2关于批准贵公司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及代表的表决权的100%通过;
  3关于批准经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贵公司200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议 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及代表的表决权的100%通过;
  4关于批准贵公司董事会关于200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及代表的表决权的100%通过;
  5关于批准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香港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 务所为贵公司2001年度审计(核数)师,并授权董事长具体办理聘用事宜的议案由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及代表的表决权的100%通过;
  6关于批准贵公司2001年度发展计划的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及代表的表决权的100%通过。
  5、根据会议主席宣布的举手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动议以特别决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批准修订贵公司章程第十条动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及代表的表决权的100%通过;
  2关于批准授权贵公司董事会配发及发行新股份H股的动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及代表的表决权的100%通过。
  据此,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第106条、《公司章程》第65、66条的有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赵燕士 律师
                   2001年5月8日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公告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从2001年5月8日起正式迁入中国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5号新址办公,该地址邮政编码为300051。
  本公司于中国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路津龙公寓18号,邮政编码300074的法定 地址维持不变。
  本公司联系电话和传真仍然保持不变(电话:86-22-23523036,传真:86-22-23523100)。
                       特此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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