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第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2001-05-18 16:50   

       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第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2001年5月17日上午九时整,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第七次董事 会会议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4人。公司监事3人,其 中监事2人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贺殿斌先生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颁布的证监发〖2001〗43号文《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与会董事认真对照、审议了本公司拟申报的增资配股材料,一致认为公司目前不具备证监会新规定的增资配股条件。故原定2001年5月9日之后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00年增资配股预案》提案取消。
  特此公告
                   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5月17日
                      

        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1997年9月24日,原告——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北输变 电设备集团公司共同向光大银行借款820万美元,其中原告用520万美元,被告用300 万美元。由于被告系担保人,故以原告的名义与光大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再由原告将300万美元转给被告。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未偿还这笔借款。为此,原告委托鞍山合 成律师事务所宋传庆律师,于2001年4月10日,依法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根据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鞍经保字第9号民事 裁定书裁定结果,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2日冻结被告所持有的东 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ST东北电)4400万股国有法人股股权。原告于2001年4月25日正式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欠款本息,法 院已受理此案。
  此案正在审理中,有关此次诉讼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会根据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5月17日
                      摘自2001.05.19《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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