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划转的公告
2001-09-14 15:40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划转的公告
一、股份划转概述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了进一步支持教育事业,促进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拓展上市公司发展空间,将其持有本公司22486742万股国家股划转给同济大学(按照2000年末每股净资产1.47元,划转股权的权益为33055510.74元) 本次股份划转后,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同济大学将持有125592283万股,占总股本278089731万股的45.16%,股权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二、股份划转后主要股东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划转后,持股5%以上的股东由2家变更为1家 划转股份前 划转股份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比例 持股数 比例 (万股) (%) (万股) (%) 同济大学 10310.5541 37.08 12559.2283 45.16 上海市国资办 2248.6742 8.08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内无买卖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均被锁定)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司已收到财政部对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就上述股份划转事项请示 的批复(财(2001)525号)。文件要求“国有股股东按照《股份公司国有股股东行 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正确行使股权,维护国有股利益,促进股份公司健康发展”。 2、本公司将在有关方办理上述股权划转手续后发布“股权结构变动公告”。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9月13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关于划转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的公告
一、股份划转概述 本办将持有的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同济科技)22486742股国家股(按照2000年报,占同济科技总股本的9.20%)划转给同济大学(按照2000年 末每股净资产1.47元,划转股权的权益为33055510.74元)。现接财政部通知,上述 股权划转已获财政部(财企(2001)525号)文件批准。 本办是根据同济科技2000年末数据上报财政部审批。由于同济科技于2001年7月 向山东万鑫集团定向发行1561.74万股股份,使总股本扩大,我办所划转的国家股数 量不变,但所占比重从9.20%下降为8.08%。 二、股份划转后持股情况介绍 本次国家股划转后,本办不再持有同济科技股份。 三、划转双方关联关系介绍 本办与同济大学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四、股份划转期间,本办及其关联人持有和买卖同济科技股份情况 在报送材料时以及在报送材料前六个月内,本校及关联人无任何买卖同济科技流通股份的行为。 五、划转股份的限制情况 本办未签署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以禁止或限制股份划转,也不存在因判决、裁决或其他原因限制此次股份划转的情形。 六、关于本次股份划转过户及价款支付的约定 本次股份划转的过户按照规定办理。由于此次股份是无偿划转,因此不存在价款支付的问题。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001年9月11日
同济大学关于接受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划转的公告
一、股份划转概述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国资办)将其持有的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科技)22486742股国家股(按照2000年年报,占同济科技总股本的9.20%)划转给本校(按照2000年末每股净资产1.47元,划转股权的权益为 33055510.74元)。现接财政部通知,上述股权划转已获财政部(财企(2001)525号)文件批准。 市国资办是根据同济科技2000年末数据上报财政部审批。由于同济科技于2001年7月向山东万鑫集团定向发行1561.74万股股份,使总股本扩大,市国资办所划转的国家股数量不变,但所占比重从9.20%下降为8.08%。 二、股份划转后持股情况介绍 本次国家股划转后,本公司持有同济科技股份12559.2283万股,占该总股本27808.9731万股的45.16%,股权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三、同济大学基本情况 本校是教育部直属国家重点大学,成立于1907年5月20日,法定代表人为本校校 长吴启迪,本校地址为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 本校是设立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之一,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1993年该公司初创时,本校持有股份3217.67万股,占总股本64.24%。经过几次股 本变更,截止接受划转前,本校持有股份10310.5541万股,占总股本37.08%。 四、划转双方关联关系介绍 本校与市国资办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五、股份划转期间,本校及关联人持有和买卖同济科技股份情况 股份划转期间,即在市国资办报送材料以及在报送材料前六个月内,本校及关联人无任何买卖同济科技股份的行为。 六、对接受划转股份的承诺 本次划转股份,体现了市国资办对本校教育事业和同济科技的支持。本校无偿接受股份划转后,将遵照财政部批复(财企(2001)525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按照《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正确行使股权,维护国有股利益,促进同济科技健康发展。 七、关于本次股份划转过户及价款支付的约定 本次股份划转的过户按规定办理。由于此次股份是无偿划转,因此不存在价款支付的问题。 特此公告 同济大学 2001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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