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1-09-19 15:19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9月18日上午在江苏省苏
州市三香路120号胥城大厦召开。到会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28565010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53.19%。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
张志忠主持。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对苏州创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施增资扩股(关联交易)议案。同意2779098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关联股东苏州机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放弃对本项议案的表决);
    反对0股;
    弃权0股。
    二、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01年1至6月合并财务报表经审计确认实现净利润3015.22万元。加上年度未分配
利润8391.47 万元,减未分配利润调整数509.33万元、减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盈余公积金及职
工奖励及福利基金98.88万元,实际可供分配利润为10798.48万元。
    2001年中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意12856501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三、将住房周转金调整未分配利润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财会[2001]5号文件规定,取消“住房周转金”科目,企业2001年1月1日住
房周转金科目的余额全部调整200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住房周转金年初余额3,365,800.04元已作相应调整,调整累积影
响将增加2001年初未分配利润3,026,872.57元。
    同意1285650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四、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马正武同志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同意1285650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由李铁峰同志任公司董事。同意1285650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特此公告。
    附:新当选董事简历。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9月18日

新当选董事简历:
    李铁峰 男 31岁,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物资开发投资总公司业务副经理,天龙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中国物资开发投资总公司金融投资
部经理。

     江苏苏州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苏州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范
意见(200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01年8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告”),公司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
见》于2001年9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提案所涉投资的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9月18日上午9时在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120号胥城大厦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志忠主持。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5人 , 代表股份128565010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3.19 %。此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所列4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同时在涉及关联交
易的第1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苏州机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上述股
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对苏州创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施增资扩股的议案以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2、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3、将住房周转金调整为未分配利润的议案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4、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江苏苏州竹辉律师律师所
     经办律师: 李国兴
     200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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