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1-09-22 15:38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于2001年9月21 日在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同济大学一·二九礼堂举行了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长王建云委托副董事长倪亚明主持大会。出席大会参加表决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 702人,所持 和代表 股份139173951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50.05% 。 一 股东大会审议了大会议案,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项目 赞成票 反对票 弃权票 无效票 赞成率 一、关于公司2001年配股议案 拟提出2001年配股申请 35915107 118943 103123341 16560 25.81% 配股比例及配售股份总额 35898316 136234 103120541 18860 25.79% 配售价格及定价方法 35860540 172830 103123921 16660 25.77% 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 35891361 124089 103141241 17260 25.79% 授权董事会办理配股事宜 35884652 131711 103140628 16960 25.78%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说明 139057212 64160 39219 13360 99.92% 三、公司2001年配股募 集资金投 35902781 59543 103194567 17060 25.80% 向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修改《公司章程》 138999453 26470 76819 71209 99.87% 五、关于调整公司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同意常德春、刘小兵 监事辞职 139006604 25470 70668 71209 99.88% 请求 选举陆吴宝先生为公司监事 139032036 25470 46396 70049 99.90% 选举莫惠林先生为公司监事 138983511 25295 91396 73749 99.83% 二 同济大学代表在股东大会上就对有关配股事项的议案投弃权票作了说明: 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文件,同济大学作为本公司国有股的持有者,其对配股的决定需报财政部审 核批准。截止目前尚未收到有关审批文件,所以投了弃权票。 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各项议案的表决程 序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01年9月21日
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01 沪一律法字第15号 致: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聘请,指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贵 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简称《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8月1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的报刊《上海证券报 》刊登《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九次暨召开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会议日期、地点、内容、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并于2001年9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暨推迟召开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通知会议延期。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9月21日上午9:00在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同济大学“一·二九”礼堂召开,出席大会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702名,代表股份1391739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5%。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702名,均为2001年8月31日股权登记日 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中介机构相关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提出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分别推举监事,股东,公司职工若干名参加投票的清 点工作。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以同意票超过表决票总数的99.83%以上票数通过下列议案: 1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 《关于调整公司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下列议案因同意票占表决总数25.81%以下未获通过。 1 《关于公司2001年配股议案》; 2 《关于公司2001年配股募集资金投向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 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 六、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副本若干份。 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 200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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