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股股权转让批复的公告
2001-10-10 15:49   

     上海金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股股权转让批复的公告

  2001年9月30日接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国家股实际持有人)和上海东风机 械(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股委托管理人)通知,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 称"国资办"于2001年9月26日对上海金泰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的有关问题 做了批复沪国资预[2001]362号,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签订情况,公司已于20 00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南华早报》做了提示性公告,现对批复内容摘要 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上海金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1]479号)的精神,同意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将所持上海金泰股份有限公司10530万股国家股转让给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二、本次股权转让后,上海金泰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仍为18530万股,其中:上海 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10530万股,占56.83% 股权性质为国家股 。
  此次股权转让价格,按双方于2001年4月23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条款执行,即转让价格按2000年度报表中每股净资产1.60元计算,转让金额为16848万 元。
  此次股权转让报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收购的事宜尚在办理之中,股权转让的有关 法律手续公司将按法定程序办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本着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对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以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与及时。
  特此公告
                    上海金泰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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