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发股份:股东大会通过2001年增资配股议案等
2001-10-15 19:57
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0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与会股东(或授权代表)5 名,代表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28%。 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公司2001年增资配股议案 1、配股比例及可配售股份总额 以2000年末公司总股本10,726.56万股为基数,以每10 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 共计可配售股份为3,217.968 万股,其中:可向国有股法人股股东配售594.24万股,可向法人 股股东配售1,090.56万股,可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533.168万股。 同意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占到会参加表决股东代表股份数额的100%。 2、发行对象 本次配股发行对象为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 同意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占到会参加表决股东代表股份数额的100%。 3、配股价格及定价方法 本次配股价格拟暂定为每股人民币12—15元,配股价格的确定依据为: (1)参考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及市盈率状况; (2)配股价格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的原则;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量; (4)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的原则。 同意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占到会参加表决股东代表股份数额的100%。 4、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对杭州长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增资。杭州长源旅游发展有 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22日,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人民币,其中龙发股份公司出资1300万 元,占32.5%,杭州良渚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出资1400万元,占35%,浙江南都房产集团有限 公司出资1300万元,占32.5%。 增资后募集资金实施对下述两个项目的经营运作: (1)投资19500万元用于中国良渚文化村良渚文化公园项目; (2)投资18193万元用于中国良渚文化村良渚风情旅游街项目。 以上投资项目共需资金37693万元,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投入后,如有剩余则用作补充流动 资金;如有不足,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回避股份数额1300万股,同意股份数额3342.41万股,占到会参加表决股东代表股份数额 的100%。 5、本次配股决议有效期 本次配股决议自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配股预案之日起一年内 有效。同意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占到会参加表决股东代表股份数额的100%。 6、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 (1)签署与本次配股相关的合同、协议和文件; (2)本次配股所募集的资金如不足则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3)在本次配股工作完成后,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情况,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 款,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 事宜; (4)办理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其他事宜。 同意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占到会参加表决股东代表股份数额的100%。 7、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董事会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市场情况,根据与主承销商协商 一致的原则,在配股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或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的算术平均值突破股东大会通过的价格区间下限的情况下,按不低于配股说明书公告日前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或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算术平均值的90%(含90%)确定 配股价格。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期限与前述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相同。 同意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占到会参加表决股东代表股份数额的100%。 二、本次配股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可行性议案 回避股份数额1300万股,同意股份数额3342.41万股,占到会参加表决股东代表股份数额的 100%。 三、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同意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占到会参加表决股东代表股份数额的100%。 四、《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同意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占到会参加表决股东代表股份数额的100%。 五、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同意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占到会参加表决股东代表股份数额的100%。
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0月16日
Heilongjiang Giant Law Firm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为具有证券法律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 规定,接受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具有证券法律从业 资格的张迎泽律师、胡凤滨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 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黑 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了认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01年9月1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召开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向全 体股东发出于2001年10月13日在公司公议室召开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公司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事项均与公告中所告知的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共5名,代表股份4642.41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3.28%。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 它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关于: 1、审议公司2001年度配股预案; 2、审议关于本次配股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 3、审议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4、审议深圳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5、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对提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的方式逐项予以表决,由2名监事监票、由见证律师核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公司2001年度配股预案。 (1)配股比例及可配售股份总额;同意票4642.41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本资配股发行对象;同意票4642.41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配股价格及定价方法;同意票4642.41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关联股东南都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代表 的股份数未计入表决票总数。由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票3342.41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5)本次配股决议有效期;同意票4642.41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6)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同意票4642.41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7)授权董事会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市场情况,根据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的原则,在配 股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或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算数平均值 突破股东大会通过的价格区间下限的情况下,按不低于配股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收盘价或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算术平均值的90%确定配股价格,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期限与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相同;同意票4642.41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 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审议关于本次配股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关联股东南都集团控股有限 公司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未计入表决票总数。由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票3342.41万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审议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同意票4642.41万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审议深圳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同意票 4642.41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5、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票4642.41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 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议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伍份。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胡凤滨 张迎泽 200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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