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星清洗剂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1-10-22 18:51   

     蓝星清洗剂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蓝星清洗剂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0月22日上午9时在北京
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80,517,43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47%。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
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2001年配股方案中部分内容。
    公司修改后的2001年配股价格为:配股说明书刊登日(不含刊登日)前的20个交易日公
司A股股票的平均收盘价的70%—90%(公司董事会将在配股说明书中刊登经与主承销商协商
一致确定的配股价格)。
    80,517,43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
    二、审议通过了将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确定募集资金使用的优先顺序:
     1、年产1万吨聚碳酸酯项目;
     2、工业污水处理膜项目;
     3、BOD、COD、TOC在线快速检测仪产业化项目;
     4、500台/年清洗机器人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项目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80,517,43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
    三、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01年配股的相关事宜:
     1、授权董事会根据配股具体情况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发行价格;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配股的起止日期;
     3、授权董事会在配股工作完成后,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公司注册资本
变更相关事宜;
     4、在出现不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配股计划难以或者虽然实施但会对公司带来极其不
利后果之情形,可酌情决定本次配股计划延期实施;
     5、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其他事宜。80,517,43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
代表股份的100 %;
    以上审议通过内容须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2001年10月22日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星清洗剂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蓝星清洗剂股份有限公司

    蓝星清洗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
于2001年10月22日在北京召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
张韶华律师(“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规范意见》”)的要求对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报有关证券交易所并予
以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第十三次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该决议已于2001年9
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刊登。公司董事会已经履行了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三
十日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公司股东的义务,并在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也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
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代表的公司股份为80517433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52.47%。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2、出席的其它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会议的其它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验证,会议通过各项决议的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属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君泽君律师事物所
     律师 张韶华
     200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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