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药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等
2001-11-20 22:30
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1月20日上午 9:30在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号东润时代大厦8层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2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56118000股,占公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2%。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会议。受董事长陈军先生的委托,会议由副董事长张合斌先生主持,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 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提出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其中 涉及共计18项修改。具体修改详见2001年10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 报》上刊登的《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 200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附件1的内容。 对此项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进行了表决: 同意5611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并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规范运作。按照《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制定了《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具体修改详见2001年10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 登的《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1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附件2的内容。 对此项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进行了表决: 同意5611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选举陈光全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选举陈光全先生为公司董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自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立即就任,任期三年。 同意5611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王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11月20日
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陆通 股字(2001)第006号
致: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 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第七条规定,接受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四环药业)董事会的委托,指派王辉律师出席四环药业2001年度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四环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规范意见》的有关规 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四环药业于2001年10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11月20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公司所在地如期召开,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符合通知内容。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2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56118000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2%。经验证,上述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均为有资格参加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为有资格参加会议的人员。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公司董事会的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56118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6118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陈光权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56118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第一项议案为 特别决议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三项议案 为普通决议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 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陆通联合律 师事务所 律师: 200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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