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 都 A:重大事项公告
2001-11-28 23:10
洛阳春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公告
我公司于2001年4月10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洛阳春都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偿还占用资金并赔偿损失(详 见2001年5月26日《证券时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9月20日、 2001年9月27日下发了(2001)洛执字第365-1号、369-1号、370-1号、372-1号、 373-1、374-1号和375-1号《民事裁定书》,变卖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值 共计235,584,001.8元资产,以抵偿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相应债务(详 见2001年10月9日《证券时报》)。2001年11月16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对剩 余债务下达了(2001)洛执字第366号、367号、370号、371号、375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变卖被执行人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所属的洛阳春 都饮品有限公司价值1339.88万元的土地、房产;洛阳春都制药公司经营权及部分 资产价值1309.36万元;洛阳春都实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价值7589.89万元的固定资 产,共计10239.13万元,给洛阳春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抵偿所欠相应债务。 特此公告
洛阳春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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