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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深华源: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1-12-07 23:34
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一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2月7日上午9:00在深 圳市沙河白石洲沙河商城七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大会的股东和授权代表共9名,代表 股份41,328,188股,占公司总股本89,646,750股的46.10%,本次大会的各项内容以及召集、 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大会 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原聘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为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因业务的 开展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经董事会研究,现聘任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财 务报告审计机构,聘期一年,以41,328,188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的100 %),0股 反对,0股弃权。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张伟强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以41,328,188 股赞成(占出席股 东大会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齐寅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41,328,188股赞成 (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的100 %),0股反对,0股弃权。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开发的世纪村二期原是由深圳市沙河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 的大型住宅区世纪村的一部分,二期建筑总面积10.4万平方米,发包面积为10.4万平方米。 深华源实施资产重组后,深圳市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过户手续已变更过户为深 华源,并于2001年5月30日获得有关证书。深圳市沙河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深圳市建设局提交 关于世纪村二期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申请表,向市属一级企业公开招标。深圳市建业 工程有限公司等六家符合资格的建筑企业参加投标。经过公开招标,建业工程在深圳市建 设工程交易中心召开的世纪村二期工程招投标会上中标,金额为16,389万元。2001年11月 ,深华源与建业工程签订了世纪村二期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因中标承建 方与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参 与本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5,509,924股,以 15,424,924股赞成(占非关联方的99. 45%),0股反对,85,000股弃权。 特此公告
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7日
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一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专项委 托,指派靳庆军律师出席公司二OO一年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对,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法对本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议召集,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均已刊 登在2001年11月6日的《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已公告通 知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12月7日上午9时在深圳市沙河白石洲沙河商城七楼 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经审查,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 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经审查,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经本所律师当场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共9 人,代表股份41,328,188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46.10%。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均有出席资格。 四、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五、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载明的四项审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了监票和点 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获通过。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靳庆军 200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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