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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电A: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1-12-11 18:52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是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受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二○○一年度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本所委派崔玉祥、李建 辉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2001年11月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而召集 的。董事会已于2001年11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大公报》上刊登 了《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暨召开2001年度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董事会公告》),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及 会议议程通知了各股东,召开时间定于2001年12月11日(星期二)上午9:00时。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公司于2001年12月11日在公司所在地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王建彬副董事长受劳德容董事长的委托主持了会议,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规范 意见》第25条的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一致,符合《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所持和代 表股份为32700058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9.68%,其中内资股股份243252179股,外资 股股份83748408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因此,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一致通过了《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该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及《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崔玉祥
李建辉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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