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达 声:重大事项公告
2001-12-12 23:08   

     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重大事项公告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本公司董事会就有关诉讼仲裁事宜及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1、深圳市高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发监理”)要求本公司控股公司深
圳市赛格达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支付监理酬金、滞纳金
、违约赔偿金并承担仲裁费、律师费一案,已于2001年10月13日经深圳仲裁委员会【20
01】深仲裁字第423号裁决书裁决。情况如下:
(1)被申请人房地产公司向申请人高发监理支付监理酬金人民币124.8万元及其自2
001年3月25日至2001年7月16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2)房地产公司向高发监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4.96万元。
    (3)房地产公司向高发监理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3,000元。
    (4)此案仲裁费39,646元(高发监理已预付)由高发监理承担7,929.2元,由房地
产公司承担31,716.8元,房地产公司应将其承担部分于履行本裁决时径付申请人。
    (5)驳回高发监理的其他仲裁请求。
    (6)上述(1)、(2)、(3)、(4)项房地产公司应向高发监理支付之款项,自
此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付利息。
    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
    截至本公告刊登之日,本公司尚未履行上述裁决。
    2、深圳特科泰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科泰陶瓷”)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递交民事起诉书,要求被告本公司控股公司深圳市赛格达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房地产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208092.84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深圳特科
陶瓷有限公司还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
院(2002)深福法经初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特科泰陶瓷提供的担保物“西
蒂”抛光机生产线壹台;查封或者扣押、冻结房地产公司价值人民币1208092元的财产。
    2001年12月3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向本公司送达的上述民事起诉书
以及传票和(2002)深福法经初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
    本案将于2001年12月20日开庭。
    3、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因故未如期支付深圳市食品总公
司部分场地使用费一案以及因此而引致的诉讼仲裁事宜进展如下:
    本公司已于2001年12月7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1】深国仲结字
第104号裁决书。此裁决书就有关事宜进行了裁决。情况如下:
    (1)解除申请人深圳市食品总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本公
司和第二被申请人轮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被申请人”)于1994年7月22日签订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书》,合作公司深圳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悦酒
店”)依法进行清算。在此裁决作出后5天内,被申请人应将凯悦酒店的经营场地,即食
品大厦东段主楼的一层、四层至十二层共14,791平方米的场地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
同书》约定属食品公司的设备以及该场地不可拆卸的财产,无偿交还给食品公司。
    (2)被申请人应承担凯悦酒店欠付食品公司场地使用费及利息,该费用自2001年
1月至001年10月为人民币8,823,627.2元,利息为人民币236,134元。被申请人还须承担
食品公司回收合作企业经营场地之日前的场地使用费及其他费用。
(3)本案仲裁费用为人民币400,00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食品公司已缴付的人
民币400,000元,抵作本案仲裁费用。被申请人应自此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食品公司
支付人民币400,000元。
    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
    4、深圳市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三星”)要求本公司支付借款
人民币1,00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人民币2,381,217.5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一案,进展
如下:
    此案诉讼期间,本公司控股公司深圳市赛格达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房地产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此案诉讼,并承
诺愿为本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房地
产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此案诉讼。
    三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情况如下:
    (1)赛格三星与本公司均确认本公司尚欠赛格三星债务本息共计人民币12,477,
917.50元(利息暂计至2001年10月31日止,余息另计。赛格三星放弃借款期20天之约
定利息)。
    (2)本公司将分期清偿赛格三星的上述债务:
    a、2001年12月31日前偿还利息人民币124万元;2002年2月28日前偿还利息12379
17.5元。
    b、2001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人民币20万元;2002年元月、2月各偿还本金人民
币50万元;自2002年3月起,每月偿还本金人民币80万元,至偿还清结止。每月偿还时
间为当月最后一日。确有困难,可延展至次月第五日。
     c、本协议签订后未清偿部分本金余额所发生之利息仍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
款利率计算,该利息累积至最后一期本金偿还日一次性付清。
    (3)为保证上述债务的履行,本公司同意以本公司所有的万商电器城、车库物业
的租金收益权进行质押担保。为设定权利质押担保,本公司应向赛格三星提供上述物业
之有效租赁合同原件或加盖本公司公章之复印件。本公司未按本协议支付任何一期应付
款,则全部债务立即到期,赛格三星可径直要求或请求法院裁定承租人直接向赛格三星
缴付应付租金。
(4)房地产公司自愿作为保证人对本公司偿还赛格三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保证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03年6月30日止。本公司未按本协议偿还任何一
期应付款,则全部债务立即到期,赛格三星有权首先选择请求房地产公司对全部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5)此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916元和部分律师费人民币9万元由本公司负担,于
此案人民法院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径向赛格三星支付。
    本公司已于2001年12月10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深中法经一
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了确认。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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