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格三星:法人股东股权部分被冻结事宜公告
2001-12-14 23:00   

     深圳市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人股东股权部分被冻结事宜公告

    2001年12月12日,本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一中执裁字第2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
    原告建设银行天津和平支行与被告深圳市赛格集团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经天津市
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高经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
执行人深圳市赛格集团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建设银行天津
和平支行于9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3
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冻结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赛格三星(股票代码:0
00068)股票3,000,000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变卖、过户等。
    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22,394万股法人股,
占本公司总股份的28.49%。

     深圳市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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