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元科技:诉讼事项公告
2001-12-18 23:03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日前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 诉通知书》及随文发送的民事起诉状一份。原告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王府井百货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苏州华银物业发展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银物业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华银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订立 的租赁合同,要求华银物业公司返还预付租金人民币4000万元,并支付利息914万 元及返还定金150万元。同时起诉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江苏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7日受理了该项诉讼。 一、该项诉讼事项的情况如下: 1、1996年10月24日,华银物业公司(出租方)与王府井百货公司(承租方)签 订《合同书》一份。双方在合同书中约定,华银物业公司将位于苏州市阊胥路 345号的“华银大厦”裙楼1-6层(总建筑面积约12847㎡)出租给乙方,由乙方用 于商业经营及商场内外广告业务。合同书对有关租赁标的、租赁期限、租金及 支付方式、物业管理等作了详细的约定。同日,华银物业公司与王府井百货公 司签订《合同附件》一份,该合同附件约定:为保证上述合同书顺利实施,支 持项目工程建设,王府井百货公司同意向华银物业公司支付预付租金3000万元, 华银物业公司同意分三年返还预付租金及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苏州物 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现本公司)作为担保方,对预付租金及其利息的返还承 担担保责任(华银物业公司已依约返还第一年应返还预付租金500万元和相应利 息)。1997年8月7日,华银物业公司与王府井百货公司签订《补充合同(二)》, 双方约定,王府井百货公司同意为华银物业公司垫付建设工程款1500万元,华 银物业公司同意在一年内将该工程款和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一次性返还。 苏州物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对垫付工程款和利息的返还承担担保 责任。 2、华银物业公司与王府井百货公司在履行前述房屋租赁合同中,于1998年 10月13日发生诉讼。原告华银物业公司诉被告王府井百货公司违反合同约定、 拖延进场开业时间、造成出租方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合同、 立即开业,并支付原告租金、违约金、物业管理费等合计664万元。上述诉讼案 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经多次 协商,一致同意对1996年10月2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及各附件的执行进行重 大修订,于1999年3月19日达成了和解。1999年3月19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 协议明确约定:①房屋租赁期为九年,自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计算。起租期为 九九年元月一日;②对原合同约定的王府井百货公司应付九八年租金予以免除; ③王府井百货公司原为华银物业公司垫付之工程款自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转为 预付租金。王府井百货公司预付的共四千万元自九九年元月一日起逐年抵扣房屋 租金。该《补充协议》自1999年3月19日起生效并履行。本公司未对该《补充协 议》作出任何担保承诺。 3、本公司在《合同附件》及《补充合同(二)》中作为担保方,对预付租金 及垫付工程款的返还承担担保责任,鉴于华银物业公司与王府井百货公司于一九 九九年三月十九日重新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变更了原担保的《合 同附件》、《补充合同(二)》的主体内容、性质和期限,将垫付工程款转为预付 租金,将合计预付租金4000万元转作逐年抵扣房屋租金,且规定抵扣的年限为一 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的九年内。因此,原《合同附件》及《补充合同(二)》有关 返还预付租金和返还垫付工程款的约定已予取消,华银物业公司与王府井百货公 司已按1999年3月1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为返 还预付租金和垫付工程款所作的担保也随之解除。 二、该诉讼事项对本公司的影响: 1、苏州物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经为华银物业公司作出的上述担保事项发 生于本公司资产重组前的1996年和1997年。但1999年3月19日债务人华银物业公 司与债权人王府井百货公司达成了新的协议,本公司未对此协议进行担保,依 照担保法有关之规定,本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华银物业公司是苏州银信发展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苏州银信发展总公 司是原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苏州物贸中心(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原告 王府井百货公司支付给华银物业公司预付租金和垫付工程款全部用于投资建设华 银大厦及其辅房。华银大厦经苏州市规划局验收合格,苏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站核验,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王府井百货公司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已经查 封了华银物业公司拥有的位于苏州市阊胥路345号华银大厦裙楼1-6层房产,作为 诉前财产保全。该被查封的房产由苏州国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2000年12月15日 进行的资产评估价值为7950.50万元人民币。华银物业公司具备以其资产承担债 务的能力。3、为依法维护自身权利,本公司已作好应诉准备。本公司认为,该 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会对本公司产生实质影响。 特此公告。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2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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