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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药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等
2001-12-18 22:39
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2月18日上午在 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15号一致药业大厦六楼会议厅召开。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共5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70,19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59.063%(其中A股股东及 代表4人,持有及代表170,18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59.06%;B股股东1人,持有 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0.003%)。会议由谭明华副董事长主持,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出席了大会,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陈相如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数170,191,4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其中,A股股数为170,181,400股; B股股数为10,000股);反对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刘晓勇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数170,191,4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其中,A股股数为 170,181,400股; B股股数为10,000 股);反对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郭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数170,191,40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其中,A股股数为 170,181,400股; B股股数为10,000股);反对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合法有效性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有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分别刊登在2001年11月14日的《证券时报》和《大公报》 上。 特此公告。 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1年12月18日
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三届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第三届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于2001年12月18日上午在深圳市福田区八卦 四路15号一致药业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6人,1名董事 委托投票,3名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副董事长谭明华先生主持,审议批准了《关于 选举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一致选举郭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 任期三年。 特此公告。
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 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规定,深圳一致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致药业”)委托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指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一致 药业2001年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和会议表决程序的 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根据2001年11月14日《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刊登的《深圳市一致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一致药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已将会议的时间、地点、 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 一致药业2001年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2月18日上午九时在深 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15号一致药业大厦六楼会议厅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符 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5 人(其中A股股东4 人, B股股东 1 人),代表股份170,191,400 股(其中代表A股股份170,181,400 股,占一致药业总股份的59.06 %; 代表B股股份10,000股, 占一致药业总股 份的0.003 %),占一致药业总股份的59.063 %;一致药业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就有关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陈相如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2、《关于刘晓勇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3、《关于增补郭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以上3项议案,均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 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三项议案的同意票均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二分之一以上;大会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 的董事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规范 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小南 二OO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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