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 都 A:重大事项公告
2001-12-26 22:50   

     洛阳春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公告

    我公司于2001年4月10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洛阳春都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偿还占用资金并赔偿损失(详
见2001年5月26日《证券时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30日下发
《民事调解书》,被告方同意在2001年8月10日前偿还占用资金,时间已过由于
被告方没有履行其义务,我公司于2001年8月11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交了执
行申请书,法院受理并于2001年8月12日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详见2001年8月
29日《证券时报》)。2001年9月20日和2001年9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
别下发了(2001)洛执字第365-1号、369-1号、372-1号、374-1号、375-1号和
370-1号、373-1号《民事裁定书》,变卖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
司国有法人股共计47,200,000股,按每股价格人民币3.72元给洛阳港兴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变卖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的国有法人股共计
16,129,082股,按每股价格人民币3.72元给洛阳明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抵偿
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详见2001年10月10日《证券时报》)。
上述股权已于2001年10月17日依照法院裁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了正式过户手续。
至目前,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洛阳明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仍没有将收
购股权的相应资金和资产依照法院裁定过户到本公司,本公司正在积极督促抓紧
落实此项工作,必要时将采取法律手段。
    特此公告




     洛阳春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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