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深华源: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1-12-31 22:46   

     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2
月30日上午9:00在深圳市沙河白石洲沙河商城七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
大会的股东和授权代表共数3名,代表股份41,235,188股,占公司总股本89,6
、46,750股的46%,本次大会的各项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大会审议通过如下
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由沙河集团出地、深华源出资方式联合开发,双方以
世纪村第二、三期可售商品住宅221,883平方米(最终以查丈面积为准)为分
配对象,每平方米物业由深华源向沙河集团分配一定利润。深华源所支付的利
润根据市场风险波动,世纪村第二、三期商品住宅如果销售均价:1)在5000元
/平方米以下,则深华源无须向沙河集团支付利润;2)在5000元/平方米(含此
价)~6000元/平方米,则深华源支付沙河集团500元/平方米的利润,总额110,
941,500元;3)在6000元/平方米(含此价)~6500元/平方米,则深华源支付
沙河集团700元/平方米的利润,总额155,318,100元;4)在6500元/平方米(含
此价)以上,则深华源支付沙河集团1000元/平方米的利润,总额221,883,000
元。深华源应付沙河集团的利润分配款,按世纪村第二、三期物业销售进度结
算。因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
回避表决。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5,416,924股,以15,416,924
股赞成(占非关联方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特此公
     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宋萍萍律师出席公司二OO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对,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
与原件相符。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它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中
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议召集,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股东大会公
告均已刊登在2001年11月30日的《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报》上,已公告通知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12月30日上午9时在深圳
市沙河白石洲沙河商城七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
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汪运涛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
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
名。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当场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
表股份41,235,188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46%。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均有出席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载明的一项审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全体非关联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回避了
表决。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了监票和点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上述项议案获通过。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 师:宋萍萍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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