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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英达A: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2002-01-17 23:02
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于2001年8月6日收到深圳中院应诉通知书2份,因1997年本公司向建 设银行深圳住房城市建设支行借款人民币17719150元逾期未偿还,1998年本公 司向建设银行深圳城东支行借款人民币17975500元逾期未偿还,深圳石化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为该2项借款保证人,建行住房城市建设支行于2001年4月13日、 建行城东支行于2001年8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及石化公司。石 化公司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本案至今尚未开庭审理。 因1998年本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沙头角支行借款人民币800万元逾期未偿 还,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该项借款保证人,深发展沙头角支行起 诉本公司及石化公司,经盐田区法院开庭审理,判决本公司应偿还借款及对应 利息,石化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深圳国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深圳罗湖支行于1999年借款 480万元人民币逾期未还,本公司为该项借款保证人。广东发展银行罗湖支行 起诉国银投资公司和本公司,2001年3月1日经深圳罗湖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国 银投资公司应偿还借款及对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向招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借款 港币2500万元逾期未予偿还,本公司为此项借款保证人,招行上步支行起诉金 田公司及本公司,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 金田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公司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此后,深圳中院 应招行上步支行申请查封了金田公司部分财产。 本公司于2001年10月10日因深圳莱英达乐可箱包有限公司(本公司联营企 业)向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分别于1998年3月、8月和12月借款合计1300万元 逾期未还,本公司为这3笔借款保证人,中行龙华支行于2001年9月6日向深圳 宝安区法院起诉乐可公司及本公司,本案目前尚在审理中。 因深圳莱英达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于1999年向中 国银行深圳罗湖口岸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逾期未偿还,本公司为该项借 款保证人,中国银行罗湖口岸支行对莱英达物资进出口公司及本公司起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8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莱英达物资进出口 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中国银行罗湖口岸支行对该案抵押物之处分所 得价款在本金150万及其对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公司对该案债务 中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外,本公司因为其余数家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单笔金额均在300万元以 下,但累计金额达到1600万元,债权人已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本公司 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我公司将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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