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2-02-25 19:18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2月25日上午9:30在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公司办公大楼22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数181,682,8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6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袁仁国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为关联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关联股东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厂技术开发公司(其所持股份共171,706,052股)在各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回避了表决。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数为9,976,779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议案;
  经投票表决,9,976,77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的议案;
  经投票表决,9,976,77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签订老酒供应协议》的议案;
  经投票表决,9,976,77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签订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
  经投票表决,9,976,77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2月25日

  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协议》,金杜接受公司的委托,并指派白延春律师(以下简称“金杜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度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大会”),就本次大会的召开进行现场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02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02年第一次会议会议记录;
  4.分别于2001年12月5日和2001年12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的召开公司2001年度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2002年2月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02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6.2002年2月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的公司财务顾问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公司2001年度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股东持股凭证、股东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8.公司2001年度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程序、内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01年12月5日、2001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通知公告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上述通知所公告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2月25日上午在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公司办公大楼如期举行。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大会通知内容完全一致。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袁仁国先生主持。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过金杜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为:
  1.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人,所代表股份合计为181,682,8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67%。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社会自然人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验证,上述股东和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身份和资格是合法有效的。
  2.公司部分现任董事、全体监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金杜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中股东和股东代表对各项议案均进行了充分的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就董事会提出的议案逐项进行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现场监督和当场公开清点并宣布表决结果。
  2.与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厂技术开发公司均未参加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合计171,706,052股均未计入本次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976,779股。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白延春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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