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药业:改聘公司年报审计机构的议案等
2002-02-28 22:41   

     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2月28
日上午在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15号一致药业大厦五楼会议厅召开。出席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全部为A股股东,无B股股东参加),持有和代表股份
170,18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6%。会议由郭原董事长主持,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等出席了大会,会议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公司年报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解聘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和浩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深圳),改聘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和(香港)何锡麟会计师行为公司2001年年报审计机构。
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数为170,181,40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二、审议通过了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数为170,181,40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
的合法有效性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有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分别刊登在2002年1月26日的《证券时报》和
《大公报》上。
    特此公告。

     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2月28日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规定,深圳一致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致药业”)委托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指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一致药业
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和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性进
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根据2002年1月26日《证券时报》及同日香港《大公报》刊登的《深圳市一致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2年度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一致药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已将会议的时间、地点、
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
    一致药业2002年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2月28日上午九时在深圳
市福田区八卦四路15号一致药业大厦五楼会议厅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
《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4 人(其中A股股东4 人,B股
股东 0 人),代表股份170,181,400 股(其中代表A股股份170,181,400股,代表
B股股份0股), 占一致药业总股份的59.06 %;一致药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就有关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聘请公司年报审计机构的议案》;
    2、《深圳市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上2项议案,均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
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两项议案的同意票均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二分之一以上;大会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
的董事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
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小南
     200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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