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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达 声: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2002-03-14 23:37
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就有关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 因故未如期支付深圳市食品总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部分场地使用费一 案以及因此而引致的诉讼仲裁事宜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此案执行期间,食品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赛格达声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主要内 容如下: 1、食品公司和本公司经结算确认,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 分会(2001)深国仲结字第02号裁决书和(2001)深国仲结字第104号裁决书的 裁定以及法院执行立案费、评估费,本公司应向食品公司清偿债务总额为14,92 5,372.06元人民币。 2、食品公司、本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同意由本公司以房地产公司开发兴建的 位于福田区华强北路“现代之窗”大厦第15层整层写字楼房产(建筑面积1,929 .77平方米),抵偿本公司所欠食品公司的上述债务。 3、食品公司、本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同意,上述房产按每平方米8,972.50元 人民币计算,房产的总价17,314,861.33元人民币,若经国土部门竣工查丈核定 的建筑面积少于1,929.77平方米,则本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应按8,972.50元人民 币/平方米计价退回差价给食品公司,若经国土部门竣工查丈核定面积多于1,9 29.77平方米,食品公司需按8,972.50元人民币/平方米补差给房地产公司。 4、食品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应在《执行和解协议书》签订当日,就上述抵 债房产另行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应向食品公司开具收款发票 ,食品公司应当同时向本公司开具与房地产公司所开具的发票相同数额的发票 。房地产公司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同时将房产交付食品公司使用,本 公司及房地产公司同意食品公司装修期为三个月,装修期内免收管理费和空调 使用费。 5、因房产价值超出本公司应付食品公司的债务额,其差额为2,389,489.2 7元人民币,食品公司必须在本公司及房地产公司完成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 在国土部门的备案手续后三日内,将上述差额2,389,489.27元人民币(不计利 息)支付给房地产公司,本公司及房地产公司保证依照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 》约定的时间将房地产证交付给食品公司。 6、上述房产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费用由食品公司和房地产公司按国土部 门的规定各自承担。 7、本公司及房地产公司保证,用于抵偿本公司欠食品公司债务的上述房 产,是房地产公司合法拥有。房地产公司未对上述房产设置抵押或其他形式的 担保,本公司及房地产公司保证本协议签订及履行不会对本公司及房地产公司 与其他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等主体所签订的任何合同产生抵触,本公司及房地产 公司对履行本协议及交付本协议约定的房产给食品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也不存在其他任何第三方对本协议的履行构成障碍。如果本公司及房地产公司 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将上述房产交付食品公司,或未能将上述房产的产权登记 在食品公司名下,或在本协议签订后至食品公司取得上述房地产证期间,上述 房产因本公司及房地产公司原因而被查封、拍卖、转让、抵押、出租,则食品 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上述两份裁决书,本公司及房地产公司应 清偿上述两份裁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因此而给食品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 本公司及房地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8、违约责任:食品公司不能依本协议约定将差额补交给房地产公司,则 每逾期一日,应当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该笔价款5‰的违约金。本公司及房地产 公司不能依约定就此协议所涉及的房产与食品公司签订合同,或不能按期将房 产交付食品公司,则每逾期一日,应当向食品公司支付房产总价5‰的违约金 。如本公司及房地产公司不能按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时间将房地产证 交付给食品公司,应按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规定向食品公司支 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执行和解协议书》签订后,经食品公司申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2001)深中法复执字第31-6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本公司在深圳 市福田区振华路赛格达声停车库房产的查封。 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深中法复执字第31-64-3号民事裁 定书; 2、食品公司、本公司、房地产公司三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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