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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英 达:董事会公告
2002-03-18 23:04
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 何虚假记载、误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于2002年3月18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因深圳市 商业银行蛇口支行诉本公司欠其借款人民币450万元和利息,请求法院判令偿还, 南山区法院于2002年3月4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南山区法院判决本公司应向原告付 清贷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及届时的利息,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 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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