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水股份:2001年年度业务工作报告等
2002-03-29 19:35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3月28日在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北路818号五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10人,实际出席8人,授权委托2人,4名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芮友仁董事长主持。会议主要审议并通过了如下事项: 1、《200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01年度业务工作报告》; 4、《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全额计提投资上海莱福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减值准备报告》; 公司1993年出资认购上海莱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至2001年12月31日,公司持有该公司法人股130万股,金额274万元。由于该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负债大于资产,自1996年以来,未实施任何利润分配,以后要收回投资额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公司决定全额计提投资上海莱福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减值准备。 6、《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01年度,公司实现利润457171000.54元,净利润387757392.06元。提取10%法定公积38784457.46元(含子公司提取8718.26元)、5%法定公益金19392228.74元(含子公司提取4359.14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51145409.43元和年初其他转入数224300.90元(以往年度不需支付的股利),2001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80950416.19元。2001年度股利分配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94219750.70元,其余可分配利润386730665.49元,结转下一年度。 上述分配预案与预计的利润分配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原因为:2002年,公司将参与上海水务资产重组和收购,需要大量资金。 7、《2002年度利润分配政策报告》 (1)分配次数:公司2002年度利润拟分配一次; (2)分配比例:公司200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和公益金后,用于红利分配的比例不低于20%;公司2001年末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用于分配的比例不低于20%。 (3)分配形式:利润分配主要采取现金分红、送红股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公司董事会在具体实施2002年度利润分配时,保留对上述预计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权利。分配方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8、续聘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2年审计机构。根据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的审计费用报价,同意支付其2001年度财务审计费总额54.5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40万、中报审计费10万元、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审计费4.5万元)。 有关200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事宜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3月28日在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川北路818号)五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监事4人,实际出席4人,会议由费立夫监事长主持。会议主要审议了公司的《2001年年度报告》和摘要、《2001年度业务工作报告》、《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全额计提投资上海莱福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减值准备报告》、《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02年度预计利润分配政策报告》和续聘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2年审计机构及支付报酬事宜,以及监事会的2001年度工作,形成了如下决议: 1、同意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中的″监事会报告″。 2、监事会对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有关公司依法经营情况;监事会认为:董事会能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各项决议,公司建有较为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并能根据各项有关法规和制度规范运作。报告期内未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认为:公司2001年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实绩。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和对有关事项做出的评价是客观公正的。 (3)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监事会认为:公司最近一次1997年募集的资金共17.84亿元,主要用于黄浦江上游引水二期工程、长江引水二期工程、临江取水工程、月浦复线、泰和支线、杨思支线等工程,这些项目均为承诺投资项目。但原计划将用于长江引水三期工程的3.42亿元,因上海供水规划变化,现已变更用于黄浦江上游引水二期及长江引水二期项目,此变更确属公司实际需要。公司已按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程序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做好了相关工作。 (4)关联交易情况;监事会检查了公司向自来水公司销售原水的情况,认为:该关联交易不存在内部交易情况,销售价格合理,交易公平,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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