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粮 液: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等
2002-04-05 22:48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4月5日(星期五)
上午9时在本公司三会议室召开,出席大会的股东(代表)共计14名,代表股
份数637,632,509股,占公司总股本(86,904万股)的73.37%。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管人员参加了会议,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由董事长王国春先生主持,大会实行记名投票表决,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本次
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2001年度报告
    赞成637,632,509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赞成票占到会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100%。
    议案二:2001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637,632,509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赞成票占到会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100%。
    议案三:2001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637,632,509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赞成票占到会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100%。
    议案四: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637,632,509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赞成票占到会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100%。
    议案五: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股本为基数,每10股送转3股派现
金0.25元(含税)[具体实施为:每10股送红股1股、公积金转增2股、派现金
0.25元(含税)]。
赞成637,632,509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赞成票占到会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100%。
    议案六: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赞成637,632,509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赞成票占到会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100%。
    议案七:土地租赁、经营管理区域租赁事项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关联股东回避本事项的投
票表决,实际有权参与此项表决的股份数为13,267,967股。
    赞成13,267,967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赞成票占到会有权参与此项表决的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100%。
    议案八: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赞成637,632,509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赞成票占到会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10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张如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5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北京
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如积律师出席了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并对该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A、公司章程;
  B、公司第二届第七次董事会决议;
  C、公司第二届第三次监事会决议;
  D、公司2002年2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
券报》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宜宾
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E、公司2002年2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
券报》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F、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G、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
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二届第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02年2月28日以
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事项一致。前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200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金杜律师对出席会议的公司国家股股东的单位
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证明和对公众股股东个人身
份证明、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证明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
的出席人员如下: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8人;
     2、公司股东(代表)14人,代表股份数637,632,5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3.37%;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上述参会人员所持证件有效,其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新提案股东资格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没有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宜宾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依法回避表决。金杜
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如积
     200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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