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发展:2002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2002-04-19 19:31   

     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4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谢育智先生主持,应到的董事6人,实到的董事6人,符合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 通过2002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2、 通过《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 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网站为http://www.sse.com.cn。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第六条 定期报告是指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完成定期报告。
  第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八条 重大事件公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1、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10%以上;
  2、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收购、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该企业的净利润和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3、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
  (二)交易总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三)会计年度结束时预计将出现亏损或业绩水平有大幅变动;
  (四)涉及的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涉及的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上的担保事项;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可能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事件;
  (六)公司出现的涉及金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下列事项:
  1、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2、大额银行退票;
  3、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4、遭受重大损失;
  5、重大投资行为;
  6、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7、重大行政处罚;
  8、其他事项。
  (七)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的变更;
  (八)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九)订立本条第(六)款规定以外的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十)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十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十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十四)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十五)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十六)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产品结构进行重大调整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十九)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二十一)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有公司的股份;
  (二十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二十三)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二十四)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二十五)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二十六)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二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营业用主要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八)董事会秘书根据现行规定认为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出现本章规定的情形的,视同本公司行为,适用本章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及时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一条 除向供水客户发布的营业信息(如停水、工程维修、业务流程、水质公告等通知)外,其他准备以公司名义登载于公共传播媒介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公告、广告、宣传、报道),须于对外发布前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十二条 总经理会议及其它涉及信息披露工作的会议,均须通知董事会秘书出席,董事会秘书须亲自出席或授权证券事务代表出席会议。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在编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或向证监部门提交报告前,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相关部门应在指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六条 发生第八条所列重大事件时,相关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重大信息汇报工作将作为部门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的发布应当广泛、公开、非有选择性的。如公司有意对某一特定对象披露了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应同时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此信息。如果公司非有意地对某一特定对象披露了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应迅速以公告方式发布此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报送的资料信息在未披露前应妥善保管,不得对外披露及泄露给他人;内幕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报送、保管。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各项信息在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均为内幕信息:
  (一) 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重大事项;
  (二) 公司财务数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三)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文件;
  (四) 公司未披露的股利分配预案、转增股本预案、新股发行预案等;
  (五)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六)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七)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八) 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编制人员、审阅人员、电脑录入人员及其他参与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知情人员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情形外,不得向他人泄露该信息。公司有关人员应知会参与的中介机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泄露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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