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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长城A:2001年增发方案延期的决议等
2002-04-26 23:11
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暨第十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暨第十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4 月26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2010号圣廷苑酒店东区裙楼公司本部三楼会议室召 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有6人,代表公司股数170,248,534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71.1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以 投票表决的方式,对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等9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通过了 以下报告和决议: 1.审议通过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经170,248,534股投票同意(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审议通过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170,248,534股投票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0股反对,0股弃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审议通过2001年年度报告。 经170,248,534股投票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0股反对,0股弃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审议通过2001年度财务决算。 经170,248,534股投票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0股反对,0股弃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审议通过2001年度利润分配和派息方案。 经170,248,534股投票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0股反对,0股弃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审议通过关于2001年增发方案延期的决议。 经170,248,534股投票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0股反对,0股弃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审议通过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经170,248,534股投票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0股反对,0股弃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暂行规定》及2001、2002年独立董事津贴标 准的决议。经170,248,534股投票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0股反对,0股弃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9.审议通过关于改聘2002年度财务审议单位的决议。经170,248,534股投票 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决议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02年3月12日在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经信达律师事务所麻云燕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城地产(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下简称《规范意见》)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麻云燕律 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第七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02年3月12日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刊登了《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1年度暨第十次 股东大会的通》,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 议题、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2002年4月26日上午9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公告所述,在 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2010号圣廷苑酒店东区裙楼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总部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蒋洪库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 的全部会议议题逐项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报到手册,本所律师查实: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所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0,248,534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71.10%。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公司2001年度董事 工作报告》、 《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 《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及派息方案》、 《关于公司2001年增发方案延期的议案》、《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暂行规定> 及2001、2002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关于改聘和聘请2002年度财 务审计单位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上述各报告及议案进行了投 票表决,并按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结果。 议案中所列报告及议案均获股东大会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记录均有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理人没有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新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和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均没有提出董事 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 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 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信达律师事务所 麻云燕律师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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