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 洲 坝: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
2002-05-15 21:09   

     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15日上午在公司总部召开了2001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5,853,617股,占公司总股份705,800,000股的47.58%,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逐项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35,853,617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35,853,617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335,853,617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35,853,617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湖北大信会计师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2001年度实现净利润147,854,762.63元。根据公司章程,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15,116,679.66元,提取5%法定公益金7,558,339.83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307,064,867.21元,2001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32,244,610.35元。
  以公司2001年末股本总额705,800,000股计算,按每10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3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人民币21,174,000元,其余411,070,610.35元结转下一年度。2001年度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335,853,617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35,853,617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七、审议通过了《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35,853,617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八、选举李光忠、王宗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光忠:335,853,617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王宗军:335,853,617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津贴及费用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决定独立董事的年度津贴为人民币3万元(含税)。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费用据实报销。
  (335,853,617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十、审议通过了续聘湖北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2年财务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公司在2002年继续聘任湖北大信会计师有限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公司支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2001年度报告审计费75万元,承担其食宿及差旅费用。
  (335,853,617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汪中斌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汪中斌见证贵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依据贵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5月15日上午8时如期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上述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股东代表共 2人,代表股份 335,853,6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7.58%;股东、股东代表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审查,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大会的公司董事签名。
  大会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4、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事项与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律师负责解释。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汪中斌
               200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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