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特 力:200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
2002-05-16 23:01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上午,本集团在深圳市人民北路永通大厦三楼召开
了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大会的股东 2
名,其中A股股东 2 名,B股股东 0 名。代表股份159,596,550股(其中A股1
59,596,550股,B股0股),占股份总数的72.45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股
数。公司董事、监事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大会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
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200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A、B股);
    表决结果:赞成的159,596,550票(其中A股股东159,596,550票,B股股东0
票),反对的0票(其中A股股东0票,B股股东0票),弃权的0票(其中A股股东
0票,B股股东 0票)。赞成的票数占大会表决权总数的100 %。通过!
    议案二、《2001年年度审计报告》(境内、境外版);
    表决结果:赞成的159,596,550票(其中A股股东159,596,550票,B股股东0
票),反对的0票(其中A股股东0票,B股股东0票),弃权的0票(其中A股股东
0票,B股股东 0票)。赞成的票数占大会表决权总数的100 %。通过!
    议案三、200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2002年度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根据2001年审计报告,公司当年实现税后利润5,144,050.69元,此数不足
以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董事会谨向股东大会提议:本年度净利润全部用于
弥补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着稳健、谨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公司预计2002年的分配预案为:暂
不分配。表决结果:赞成的159,596,550票(其中A股股东159,596,550票,B股
股东0票),反对的0票(其中A股股东0票,B股股东0票),弃权的0票(其中A
股股东0票,B股股东 0票)。赞成的票数占大会表决权总数的100 %。通过!
    议案四、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的159,596,550票(其中A股股东159,596,550票,B股股东
0票),反对的0票(其中A股股东0票,B股股东0票),弃权的0票(其中A股股
东0票,B股股东 0票)。赞成的票数占大会表决权总数的100 %。通过!
    议案五、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的159,596,550票(其中A股股东159,596,550票,B股股东
0票),反对的0票(其中A股股东0票,B股股东0票),弃权的0票(其中A股股
东0票,B股股东 0票)。赞成的票数占大会表决权总数的100 %。通过!
    议案六、聘请2002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一)聘请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2年度境内财务审计机
构;表决结果:赞成的159,596,550票(其中A股股东159,596,550票,B股股
、东0票),反对的0票(其中A股股东0票,B股股东0票),弃权的0票(其中
A股股东0票,B股股东 0票)。赞成的票数占大会表决权总数的100 %。通过!
    (二)聘请马施云(深圳)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2年度境外财务审计
机构。表决结果:赞成的159,596,550票(其中A股股东159,596,550票,B股
股东0票),反对的0票(其中A股股东0票,B股股东0票),弃权的0票(其中
A股股东0票,B股股东 0票)。赞成的票数占大会表决权总数的100 %。通过!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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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商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
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
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作出了召开2001年度股
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02年4月8日在《证券时报》及香港《大公报》上刊登
了将于2002年5月16日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2002年5月16日,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在深圳市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通知内
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营
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的持股证明、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的
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代表共 2名,共代表159,596,55
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2. 45 %。
    2、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在职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议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四、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由一名监事和两名股东代表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普
、通决议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
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表决程序符合有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副本一份。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小南
     200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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