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宝恒A: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2-05-17 22:39
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5月17日上午 在深圳市宝安区湖滨路5号宝恒大厦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8人,所持股份总数 30063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64.47%,符 合《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古焕坤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信达律师事务所朱皓律师出 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的30063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本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的30063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本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经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公司2001年度实现净利润58,449,448. 84元,由于以前年度亏损,本年年初未分配利润-296,860,089.09元,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董事会决定2001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本 期不向股东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的30063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本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公司2002年贷款和担保额度的议案; 由于经营发展需要,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深圳宝安支行申请期 限一年,最高金额为贰亿元人民币的贷款授信额度。 该额度拟以本公司现持有的155,333,288股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 质押担保,但在该质押担保手续办妥之前,由深圳市宝安三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 宝安福安实业有限公司联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股权质押担保手续办妥后,即 时撤销以上两公司的担保责任。 同意的30063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本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的30063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本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拟定给予每位独立董事年度津 贴为5万元。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同意的30063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本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5月18日
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下简称《规范意见》)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 规定,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朱皓律师(下 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 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02年4月13日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已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深 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在法定 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 法等相关事项。 (二)2002年5月17日上午9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公告所述,在 深圳市宝安区湖滨路5号宝恒集团大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古焕坤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公告中所列明 的全部会议议题逐项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范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报到手册,本所律师查实: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8名,所持有贵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30063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4.4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 《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及 利润分配预案报告》、《公司2002年贷款和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续聘深圳 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表 决方式对上述各报告及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结果。议案中所列报告及议案均获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均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股东签名,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贵 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新议题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和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均没有提出董事会会 议公告中未列出的新提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宝恒(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信达律师事务所 朱皓 律师 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七日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