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发展A: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
2002-05-22 23:00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股东大会于2002年5月22日下午2:30在
深圳市红叶娱乐广场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148人,代
表股份523,818,271股,占本行有表决权总股本1945822149股的26.92%,符合
《公司法》及《深圳发展银行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副董事长叶连捷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本行《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523,515,95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
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20,000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本行《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523,515,95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
    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20,0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本行《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523,515,95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
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20,000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按照当年度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法定
盈余公积40,236,043元;按照当年度税后利润5%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
20,118,021元;分派普通股股利每10股1.5元(含税),共计291,873,322元;
余未分配利润49,763,235元,留待以后年度分配。2001年度本行不进行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本议案同意票523,238,2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票55,6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弃权票2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深圳发展银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本议案同意票523,291,47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20,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深圳发展银行关于2002年度配股计划的议案》;
    (1)本次配股符合相关法规所确立的配股条件: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43号
文《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中对配股资格的要求,本行2002
年度配股符合配股条件。
    本议案同意票523,243,37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反对票2,4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
68,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2)本次配股募集资金项目及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既
是本行谋求持续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内在要求,也是本行应对加入WTO后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金融市场不断开放,适应我国银行业和国际
银行业双重监管的需要。随着本行近年来的快速发展,营运资金压力不断加
大,为满足行业监管要求,推动全行业务有效开展,提高全行营运资金投放
十分必要。本行作为新兴商业银行,一向积极谋求拓展国内主要经济发达地
区市场,为股东谋求更高的投资回报。随着西部大开发和中国加入WTO,中
国金融市场将不断展现出更大的空间,本行适时增设网点机构,正是积极应
对市场变化的有效措施。现代银行业务与金融电子化息息相关,保持竞争力
和风险防范的要求迫使商业银行必须高度重视和不断加大信息技术投入,业
务经营现代化、电子化是本行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战略。人才是立行之本,推
行可持续发展的人才队伍建设事业,员工培训是关键,也是基础。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充实本行资本金,具体投放于补充全行营运
资金,投资新设分支机构,电子化建设和人力资源培训等四个方面。
    本议案同意票523,194,22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
反对票51,5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票68,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3)本次配股比例和可配售股份总额:按公司2001年末总股本1945822149
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3股,可配售总额为583746644股。其中国家股股份
125390017股,可配售37617005股,法人股股份427307368股,可配售128192210
股,社会公众股1393124764股,可配售417937429股;经本行向国家股股东
和法人股股东发出配股意向征询,代表国家持股的本行第一大股东深圳市投
资管理公司已决定全部放弃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配股权,累计放弃配股认购数
量为39511705股;其他法人股股东总计放弃法人股配股认购数量为33690535
股。因此,本次配股实际配售总额为510544405股。
    本议案同意票523,465,4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
反对票2,4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票68,1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4)发行对象:本次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本议案同意票523,243,37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
反对票 2,4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68,1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5)股票种类、面值、价格和定价方式:本次配售的股票为人民币普
通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本次配股价格拟定为每股人民币5.00-8.50元,
确定依据如下:本行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需求;不低于本行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本行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市盈率状况;与承销商协商一致的
原则。
    本议案同意票519,029,84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
反对票4,438,0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弃权票68,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6)配股募集资金投向:本次配股预计可募集资金2552722025元—
4961846482元,全部用于充实本行资本金。具体投放于:①投资新设分支
机构,计划投入资金量6亿元;②补充全行营运资金,计划投入资金量20
亿元;③电子化建设,计划投入资金量3亿元;④人力资源培训,计划投
入资金量1亿元。
    如本次配股募集资金超出计划投资总量,则超出部分用于补充本行总
行资本金,如募集资金量不足,则按上述先后次序安排。
    本议案同意票523,243,37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反对票2,4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票68,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7)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本次配股决议自审议配股方案的2002
年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本议案同意票523,465,4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反对票2,4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票68,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8)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配股具体事宜的授权: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配股决议有效期内与本次配股相关的具体事项。
    本议案同意票523,243,37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反对票2,4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票68,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该项决议尚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6、审议通过了《关于肖林书同志辞去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523,245,79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反对票2,4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票48,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已经信达律师事务所麻云燕律师现场见证,并出据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等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临时提案的提案人资格、临时提案的提出和
公告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发
展银行2002年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发展银行董事会
     2002年5月22日


     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
意见》”)以及《深圳发展银行章程》(以下简称“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02年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的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4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刊登了《深圳发展银行董事会关于召开2002年股东大会的通知》,
于2002年5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深圳
发展银行2002年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在法定期
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2002年5月22日下午2时30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
述,在深圳市红岭南路金塘街1号红叶娱乐广场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副董事长叶连捷先生主持,会议就通知中
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范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
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股东签名册,本所律师查实: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48名,所持有贵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523,818,271股,占贵公司股本总数的26.9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2001年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01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及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深圳发展银行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深圳发展银行关于2002年度配股计划的
议案》以及《关于肖林书同志辞去监事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表
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通知中所列议案获得股东
大会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范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临时提案的提出
    2002年5月10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刊登了《深圳发展银行2002年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公告》,将贵公
司监事会提出的《关于肖林书同志辞去监事的议案》列为贵公司
2002年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该项临时提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
过。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监事会符合《规范意见》规定的年度股
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案人资格,贵公司董事会按照《规范意见》的
规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对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并公告,因此,
该临时提案的提案人资格、临时提案的提出和公告及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临时提案的提案人资格、
临时提案的提出和公告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发展银行2002年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信达律师事务所
     麻云燕律师
     200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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