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同方: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
2002-05-27 19:23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27日在同方大厦三层多功能厅召开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33人,代表股票302,681,953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票总数的52.6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荣泳霖先生主持,经大会审议及出席股东对下述议案之表决,产生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赞成上述议案的股票总数为302,671,0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99.99640%"C;否决股数0股;弃权股数10,900股。
  二、审议通过了《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赞成上述议案的股票总数为302,671,0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99.99640%"C;否决股数0股;弃权股数10,90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同意董事会将公司2001年实现净利润290,758,123.95元,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29,075,812.40"元和10%的法定公益金29,075,812.40"元,本年度累计可向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64,876,999.03元。
  同意公司董事会实施的2001年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是:以2001年12月31日总股本574,612,295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计114,922,459元,尚余可供分配的利润349,954,540.03元留待以后年度分配。资本公积不转增。
  赞成上述议案的股票总数为302,612,1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99.97693%;否决股数19,901股;弃权股数49,936股。
  四、审议通过了《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
  1、同意不再聘请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服务机构。
  赞成上述议案的股票总数为302,671,0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99.99640%"C;否决股数0股;弃权股数10,900股。
  2、同意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服务机构。
  赞成上述议案的股票总数为302,641,9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的股票总数99.98678%;否决股数0股;弃权股数40,007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同意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同方大厦。
  赞成上述议案的股票总数为302,671,0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99.99640%"C;否决股数0股;弃权股数10,900股。
  2、同意变更注册资本至574,612,295元人民币
  赞成上述议案的股票总数为302,641,9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的股票总数99.98678%;否决股数0股;弃权股数40,007股。
  3、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增加“金融电子产品生产、销售和商业经纪”两项经营业务。
  赞成上述议案的股票总数为302,671,0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99.99640%"C;否决股数0股;弃权股数10,900股。
  4、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
  赞成上述议案的股票总数为302,641,9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的股票总数99.98678%;否决股数0股;弃权股数40,007股。
  六、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赞成上述议案的股票总数为302,671,0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99.99640%"C;否决股数0股;弃权股数10,90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成员变动及增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因涂孙红女士工作原因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同意增补王守军先生为公司本届监事会监事。
  赞成上述议案的总票数为302,669,3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总票数302,681,953的99.99584%C。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赞成上述议案的股票总数为302,246,8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的股票总数99.85624%;否决股数172,647股;弃权股数262,499股。
  本次会议经海问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应贵公司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于2002年5月27日召开的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我们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江惟博律师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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