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恒运A: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
2002-05-28 23:15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5月28日上午8时 30分在公司1号楼附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 份158,734,8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66,521,260股的59.56%,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夏藩高董事长主持,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会议,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许丽华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逐项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报告和议案: (一)以158,734,851股赞成,0 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以158,734,851 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 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以158,734,851 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 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四)以158,734,851 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 度财务报告。 (五)以158,734,851 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广州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本公司2001年度实现净利润 64,455,187.22元,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6,445,518.72元,提取5%的法定公 益金3,222,759.36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9,870,332.78元,2001年度公司实际可 供股东分配利润74,657,241.92元。本年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01年末总股本 266,521,260股为基数,每10股派送现金1.6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 32,013,840.32元留存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以158,734,851 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年 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七)以158,734,851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 修正案(有关具体内容披露于2002年3月2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八)以158,734,851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有关具体内容披露于2002年3月28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九)以158,734,851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及支付相应报酬的议案。2002年度公司续聘广州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为审计机构,期限一年。费用为43万元整(含三家子公司独立审计报告费用), 其中中期审计费用15万元,年终审计费用28万元。若增加其他审计事项需增加相 应审计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董事会提请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十)以158,734,851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 事的津贴方案。 公司给予每位独立董事在任期内每年的津贴为人民币五万元,在年末支付。 若独立董事由于辞职、撤换等原因使其任期存在不足一年的情况,则其津贴按月 份相应扣减后支付。 (十一)审议通过了公司个别监事调整的议案: 1、以158,734,851 股赞成,0股弃权,0 股反对,同意陈业新先生因退休原 因辞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职务。 2、以158,734,851 股赞成,0 股弃权,0股反对,同意增补洪汉松先生为公 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简历附后)。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附后)。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洪汉松先生简历 洪汉松,男,1962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工作简历:1981年2月至1985年8月,华南农业大学外语教研室教师;1985年 9月至1987年1月,开发区工业发展总公司引进部项目负责人;1987年2月至1990年 2月,工业发展总公司团委书记;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开发区团委书记; 1992年11月至1996年5月,工总兴发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1996年6月至今, 工业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一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丽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公司1号楼附楼会议室召开的二00一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 议而召集的。董事会已于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1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及会议议程通知了各股东。 根据《董事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如期在公司1 号楼附楼会议室召开,并完成了《董事会通知》所列明的所有议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所持及代表股份合计 158,734,8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56%,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 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 律师及公司其他邀请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 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出超出《董事会通知》所列事项以 外的新提案,提案审议过程中未出现对提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况。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此页无正文,专供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一年度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签字之用]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许丽华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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