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水利: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
2002-05-30 19:08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5月30日上午9:00在杭州市教工路2号浙江金都宾馆3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年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名,代表股数(包括授权代表人代表股份)2004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2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做的各项决议有效。董事长王猛照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
  同意票2004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公司2001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2004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公司2001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2004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公司2002年度公司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票2004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公司2001年末股份总数28533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42,799,500.00元。
  同意票2004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授权公司董事会实施利润分配等手续。
  六、公司2002年度工作计划
  同意票2004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七、续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同意票2004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八、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设立公司董事会的四个专门委员会和设立独立董事
  选举王猛照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票2004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选举李国祥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票2004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选举何中辉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票2004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选举王林江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票2004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选举施新友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票2004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选举叶舟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票2004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选举叶建桥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票2004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选举张棣生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票2004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选举陈建根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2004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选举吴雄伟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2004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选举张为民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2004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设立公司董事会的战略与决策、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四个委员会
  同意票2004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九、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及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候选人名
  选举裘全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票2004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选举周吉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票2004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十、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公司拟每年向每位独立董事支付津贴3万元人民币(含税),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据实报销。
  同意票2004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其中对公司章程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的(八)修改为:
  在总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的公司财务报表标明的净资产20%(年累计额)的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删除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的(十)内容;
  同意票2004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十二、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有关于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内容按照新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改;
  同意票2004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十三、公司治理纲要
  有关于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内容按照新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改;
  同意票2004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十四、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有关于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内容按照新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改;
  同意票2004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十五、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票2004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本次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经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李静律师见证,发表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5月31日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六和”)特派本所李静律师出席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该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02年4月1日公司第一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及2002年4月24日第一届八次董事会决议;
  3.公司2002年4月3日及2002年4月2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4.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六和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02年4月24日第一届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司于2002年4月2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了召开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前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国家股股东及其授权持股单位的公司证明、法人代表授权身份证明、法人股股东公司证明、授权代表证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止2002年5月10日下午15:00点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20041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0.24%;
  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所代表的股份数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2002年4月1日董事会会议、2002年4月26日董事会决议,本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出的十五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以全票通过以上15项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有效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意见,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静
  200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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