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英 达:重大诉讼公告
2002-06-18 06:19   

     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于2002年6月7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甬执字第209
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公司持有的上海亨达房地产有限公司90%股权执行变卖
以清偿债务。
    本案原告为宁波市粮食总公司,第一被告为深圳市广英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为本公司。原告提出:1997年10月31日其与第一被告签订毛豆油购销合
同,本公司对第一被告的履约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第一被告到期未能履约,宁波
市中院判决本公司为此承担2830万元及逾期未付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查封
了本公司所持上海亨达房地产有限公司90%股权(详见本公司于2000年8月3日在
《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发布的重大事项公告)。由于本公司至今未能履
行清偿责任,宁波市中院判决将本公司所持上海亨达房地产有限公司90%股权变卖
给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卖价款2118万元全部用于支付给原告,剩
余债务将在法院协调下另行安排解决。目前,该项股权已在宁波市中院的主持下
执行过户完毕,变卖款已用于清偿所欠宁波市粮食总公司债务。
    截至2001年12月31日上海亨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总资产4742万元,总负债14601
万元,净资产-9859万元。根据变卖协议,本公司将放弃对其1.15亿元应收款项的
权益,因此,本公司认为该项诉讼的执行将使公司今年的利润减少598万元,但该
事项对公司利润影响的准确数额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经此诉讼执行,
上海亨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今年将不进入本公司并表范围。
    除此之外,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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