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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振业A:通过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
2002-06-22 06:50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6 月21日上午在深圳市宝安南路振业大厦B座12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95,939,048股,占本公 司总股本的37.83%,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审议 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01年度工作报告》(95,939,048 票同意,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2001年度工作报告》(95,939,048 票同意,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95,939,048票 同意,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2001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预案(95,906,248票同 意,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99.966%;32,800票反对,占出席股东代 表股份的0.034%;0票弃权); 2001年度分红预案为:以2001年末总股本253,591,631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 32,966,912.03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82,465,448.21元结转以后年 度分配。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审议通过了2001年年度报告(95,939,048票同意,占出席股 东代表股份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95,939,048票同意, 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决定追认深 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我公司200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并 继续聘任该事务所担任我公司200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公司2001 年度全年审计费用为68万元(95,939,048票同意,占出席股东代表股 份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横岗地块投资的议案》:该项目计划分4-5 期开发,2006年10月全部完工,预计总投资15.5亿元。首期计划2002 年底开工(95,939,048票同意,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0票反 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95,939,048票同意,占出 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95,939,048票同意,占出席 股东代表股份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因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未通过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管办审 核,参会股东以95,939,048票(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不同意 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在董事会重新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过 中国证监会审核后提交下次股东大会选举。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6月22日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 简称《规范意见》)等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的如下文件: 1、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证明及授权证明;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4、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表决记录; 5、贵公司的公司章程。 本所亦根据《规范意见》的要求委派本所律师方立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未 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贵公司已向 本所保证,贵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和完整 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 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现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5 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02年6月21日上午在深圳市宝安南路振业 大厦B座1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范明月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是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 行,贵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因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贵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以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人员。其中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签到 表》上签字,其它人员在《来宾签到表》上签字。《股东签到表》载明 了出席会议股东的名称(或姓名)、股东代码、持股数等事项。经查验,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95939048股,代 表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8321%。经审查,上述股东及代理人均持 有有效的股份所有权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可以依 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在本次股东大会中行使表决权。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目内容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事 项中,除第5项2001年利润分配及分红预案以95906248票同意,32800 票反对通过以外,其他表决事项均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以 全票95939048票同意表决通过,其中,因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未通过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管办审核,参会股东不同意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 在董事会重新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后提交下次 股东大会选举。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表决事项均获得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或其代理人的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及记录人签名,表决票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签字表决, 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材料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 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 文件,随其它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及加盖本 所公章后生效。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方立 200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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