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发股份:修改公司章程议案等
2002-06-22 06:12
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与会股东(或授权代表)4 名,代表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28 %。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国明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1)、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修改为: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规范稳健发展的经营理念,充分发挥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的作用,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和人力资本最大化。 同意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占到会参加表决股东代表股份数额的100%。 (2)、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修改为: 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网络与电子信息技术开发应用,软件开发,对高新技术的投资,旅游基础设施投资经营管理,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 同意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占到会参加表决股东代表股份数额的100%。 2、增选独立董事议案; 选举赵家燕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占到会参加表决股东代表股份数额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的是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张迎泽,结论性意见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记录、决议; 2、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关于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为具有证券法律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规定,接受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具有证券法律从业资格的胡凤滨律师、张迎泽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了认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02年5月2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2002年6月22日在公司公议室召开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公司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事项均与公告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4642.41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3.28%。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关于: 1、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2、董事变更和增选独立董事议案。 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的方式逐项予以表决,由2名股东1名监事监票,由见证律师核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修改《公司章程》议案。同意票4642.41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董事变更和增选独立董事议案。 赵家燕先生,获同意票4642.41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议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伍份。
经办律师:胡凤滨 张迎泽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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