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
2002-06-26 06:57
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6 月25日9:30在股份公司二楼会议厅召开。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数197020800股,占股份总数的65.67%。股份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股份公司聘请的律师亦列席 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詹 纯新先生授权董事龙国键先生主持。会议就选举股份公司独立董事等事项进行了 讨论,经过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根据董事会提名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决定 聘任国家经贸委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王忠明先生和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白暴力先生为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二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董事资格已经中国证监 会审核同意。 ①聘任国家经贸委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王忠明先生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审议结果:同意票为1970208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票反对,0 票弃权。 ②聘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白暴力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审议结果:同意票为1970208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票反对,0 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为了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公司将逐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为更好地增强独立董事的责任感,体现其劳动价值,现提议给予公司独立董事年度 津贴为3.6万元人民币(含税)。 审议结果:同意票为1970208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票反对,0 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票为1970208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票反对,0 票弃权。 4、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草案)》; 审议结果:同意票为1970208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朱玉栓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证券从业律师朱玉栓出席公司2002年度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2年5月2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 年6月25日在长沙市银盆南路307号公司二楼多功能会议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詹纯新先生指定的董事龙国键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19702.08万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65.6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 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1、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关于确定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4、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草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前述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 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朱玉栓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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