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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宝安A: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
2002-06-29 06:45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五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五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8日上午9: 30在 本集团29层会议室召开,股东代表和本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 议。会议到会股东和授权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24297.0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约25.34%,符合《公司法》及本集团章程有关规定。经信达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程序以及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以记名逐项 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1、《二○○一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24297.01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 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所持总股数(表决权) 的100%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 2、《二○○一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4297.01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 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所持总股数(表决权) 的100%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 3、《二○○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4297.01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 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所持总股数(表决权) 的100%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 4、《二○○一年度利润分配议案》,24297.01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 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所持总股数(表决权) 的100%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 5、《关于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的预案》,24291.48万股同意,占到会股 东持股数的99.98%;反对0股,弃权5.53万股,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0.02%。 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所持总股数(表决权)的99.98%同意,根据《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24297.01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 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所持总股数(表决权)的 100%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7、《修改公司章程议案》,24297.01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所持总股数(表决权)的100%同意,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8、《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议事规则议案》,24297.01万股同 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所 持总股数(表决权)的100%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 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9、《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议案》,24297.01万股同 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所 持总股数(表决权)的100%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 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10、《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24297.01万 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 东所持总股数(表决权)的100%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11、《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24297.01万 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 东所持总股数(表决权)的100%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12、《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议案》,24297.01万 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 东所持总股数(表决权)的100%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13、《独立董事薪酬议案》,24291.48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 99.98%;反对0股,弃权5.53万股,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0.02%。此项议案已获 到会股东所持总股数(表决权)的99.98%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10次会议于2002年6月28日在集团 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审议了 《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查报告》及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专项委托,指派宋萍萍律师出席公司第十五次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对,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 件相符。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它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 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局决议召集,董事局决议公告和召开股东大会公告 均已刊登在2002年5月29日的《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已公告通知全 体股东。2002年6月13日,公司董事局将公司股东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公司提 出的关于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该议案属于未列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 的新事项)作为临时提案在《 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予以了公告,同 时还公告了董事局对原有提案《修改公司章程预案》、《董事局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正案(见2002年6月13日《 证 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刊登的《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十五次股 东大会的补充公告》)。2002年6月19日,董事局将公司股东深圳市宝安区投资 管理公司提出的对原有两提案《董事局议事规则》和《修改公司章程预案》的修 正案作为临时提案在《 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予以了公告(见2002年 6月19日《 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刊登的《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8日上午9时 30分在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宝安广场A座29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局主席陈政立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董事局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 录员签名。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当场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4人,代 表股份24,297.01万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25.34%。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局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均有出席资格。 四、没有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直接提出新的议案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载明的十二项审议事项及补充公告、临时提案 公告中公告的提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 式逐项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了监票和点票,并当场公布了 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获通过。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宋萍萍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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