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宝安A: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
2002-06-29 06:45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五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五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8日上午9: 30在
本集团29层会议室召开,股东代表和本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
议。会议到会股东和授权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24297.0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约25.34%,符合《公司法》及本集团章程有关规定。经信达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程序以及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以记名逐项
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1、《二○○一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24297.01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
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所持总股数(表决权)
的100%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
    2、《二○○一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4297.01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
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所持总股数(表决权)
的100%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
    3、《二○○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4297.01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
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所持总股数(表决权)
的100%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
    4、《二○○一年度利润分配议案》,24297.01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
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所持总股数(表决权)
的100%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
    5、《关于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的预案》,24291.48万股同意,占到会股
东持股数的99.98%;反对0股,弃权5.53万股,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0.02%。
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所持总股数(表决权)的99.98%同意,根据《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24297.01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
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所持总股数(表决权)的
100%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7、《修改公司章程议案》,24297.01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所持总股数(表决权)的100%同意,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8、《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议事规则议案》,24297.01万股同
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所
持总股数(表决权)的100%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
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9、《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议案》,24297.01万股同
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所
持总股数(表决权)的100%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
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10、《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24297.01万
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
东所持总股数(表决权)的100%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11、《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24297.01万
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
东所持总股数(表决权)的100%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12、《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议案》,24297.01万
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
东所持总股数(表决权)的100%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13、《独立董事薪酬议案》,24291.48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
99.98%;反对0股,弃权5.53万股,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0.02%。此项议案已获
到会股东所持总股数(表决权)的99.98%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10次会议于2002年6月28日在集团
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审议了
《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查报告》及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专项委托,指派宋萍萍律师出席公司第十五次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对,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
件相符。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它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
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局决议召集,董事局决议公告和召开股东大会公告
均已刊登在2002年5月29日的《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已公告通知全
体股东。2002年6月13日,公司董事局将公司股东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公司提
出的关于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该议案属于未列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
的新事项)作为临时提案在《 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予以了公告,同
时还公告了董事局对原有提案《修改公司章程预案》、《董事局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正案(见2002年6月13日《 证
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刊登的《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十五次股
东大会的补充公告》)。2002年6月19日,董事局将公司股东深圳市宝安区投资
管理公司提出的对原有两提案《董事局议事规则》和《修改公司章程预案》的修
正案作为临时提案在《 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予以了公告(见2002年
6月19日《 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刊登的《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8日上午9时
30分在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宝安广场A座29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局主席陈政立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董事局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
录员签名。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当场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4人,代
表股份24,297.01万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25.34%。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局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均有出席资格。
    四、没有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直接提出新的议案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载明的十二项审议事项及补充公告、临时提案
公告中公告的提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
式逐项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了监票和点票,并当场公布了
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获通过。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宋萍萍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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