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白 鸽: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
2002-06-29 06:43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8日上午在公司
本部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共有4名,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6071935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9.65%。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宝贵主持,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经过审议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报告。同意的有160718250股,占出
    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弃权的有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0.00%;反对的有1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
    二、审议通过董事会2001年度工作报告。同意的有160718250股,
    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弃权的有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反对的有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0.00%。
    三、审议通过监事会2001年度工作报告。同意的有160718350占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弃权的有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反对的有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
    四、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的有160719350股,占出席会
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弃权的有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0.00%;反对的有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
    五、决定聘请朱永明、李健豪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的有160719350股,占出
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弃权的有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额的0.00%;反对的有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
    六、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意的有1607193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弃权的有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
反对的有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
    七、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意的有1607193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100%;弃权的有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
反对的有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
    八、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意的有1607193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100%;弃权的有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
反对的有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
    九、否决将公司内部往来差额及挂帐费用进行核销的议案。
    同意的有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弃权的有0股,占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反对的有1607193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
    股东认为董事会没有提供充足的资料,无法对此议案进行表决,决定委托公司
监事会进行进一步核查后再提交股东会予以表决。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赵虎林律
师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议案与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范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证券从业律师出
席了贵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简称《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及贵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
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02年5月2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召开2001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公告,通知公司全体股东于2001年6月28日上午9:00时在郑州市华山路
7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为截止2002年5月
29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02年6月28日上午9:00时,贵公
司股东大会依前述会议通知在郑州市华山路7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所律
师见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贵公司股份160,719,350股,占
贵公司股本总额的59.6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1)关于审议公司2001年度报告的议案;
    (2)关于审议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审议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审议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6)关于审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关于审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关于审议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关于将公司内部往来差额及挂帐费用进行核销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除上述议案之外,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的审议事项。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
结果,其中第(1)至第(8)项议案以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获
得通过,第(9)项议案即《关于将公司内部往来差额及挂账费用进行核销的议
案》被否决。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
意见》、《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贵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
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有效。
(此页无正文)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赵虎林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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