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能源: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
2002-06-29 05:06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8日下午1时30分在上海市仁德路79号虹杨宾馆3楼会议厅举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数为2915104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6035%,占公司登记股份的比例为96.7200%,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刘雨忠先生主持。 二、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修改的具体条款及内容,详见2002年5月28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同意:291510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9%(达到特别决议要求的三分之二以上);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2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1%。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会议规则的议案 股东大会会议规则修改的具体条款及内容,详见2002年5月28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同意:291510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2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1%。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的议案 董事会工作规则修改的具体条款及内容,详见2002年5月28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同意:291510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2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1%。 4、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大会以逐项投票表决的方式选举范维唐先生和王忠民先生2人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选举范维唐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291510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2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1%。 选举王忠民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291510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2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1%。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同意:291510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2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1%。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具体内容,详见2002年5月28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同意:291510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2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1%。 三、律师见证情况: 董事会聘请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陈国庆和张文锋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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