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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科技A:聘请公司独立董事
2002-07-01 06:01
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2002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次(2002年度)临时股东 大会于2002年6月30日上午9:30在本公司二楼五号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479,450,5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65.4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王之 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 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第一次(2002年度)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此项议案,以479,450,588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姚小聪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此项议案,以479,450,588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司徒维新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此项议案,以479,450,588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广东博洋律师事务所陈利民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均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2002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博洋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广东博洋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博洋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出席了公司于2002年6月30日召开的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下称 “《规范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5月29日召开会议并作出 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及会议通知,已于2002年5月30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隔已满30日。 3、经审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题,明确 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姓名。 4、根据《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于2002年6月8日将本次股 东大会议题有关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上予以公告。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 住所。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在公司制作的签名册上签署。经验 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02年6月30日上午9:30在公司二楼五号会议室召开,其 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指明的时间、地点一致。 4、公司董事长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479,115,000股,出席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个人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335,588股,共计479,450,588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65.42%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6人,监事3人,高级管理人员3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 记名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的所有议案均依照法定程序获得通过, 没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纪录,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及记录人签名,由董事 会秘书保存。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2份、副本2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广东博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利民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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