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元科技: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等
2002-07-02 06:49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9日上
午10时,在苏州市三香路120号胥城大厦召开。到会股东和股东代理人4人,代
表6位股东,共代表股份130,932,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41,726,394
股的54.17%。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由董事长张志忠先生主持会议由董事长张志忠先生主持。会议记名投
票表决的方式通过更换董事的议案。
    1、钱宝荣不再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130,932,610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杨泉英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130,932,610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3、余恕莲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新当选独立董事简历已报中
国证监会)。
    130,932,610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4、诸德伟担任公司董事。
    130,932,610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苏州竹辉律师事务所李国兴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
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附:新当选独立董事、董事简历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7月2日

附:新选独立董事简历:
    余恕莲,女,1953年6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获北京市
优秀教师称号,并获国家特殊津贴。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教授,博
士生导师。公开发表的具有代表性论文有“合并报表会计方法的理论结构”、
“谨慎原则的内涵及应用”、“会计准则和市场经济体制”、“跨国经营中
的战略与管理”等;著有《西方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会计》、
《高级财务会计》等论著和教材;主持并完成“211”课题项目有:“企业兼
并”、“公司集团内部工作业绩计量与评价系统及指标体系研究”等。

新选董事简历
    褚德伟,男,1949年7月生。中共党员,大专文化,高级经济师。曾任苏
州市机械局副科长、科长,苏州阿尔斯通开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获苏州市
优秀企业家、苏州市和江苏省劳动模范等称号。现任苏州创元(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

    
     江苏苏州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苏州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2年5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告”), 本次
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9日上午10时在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120号苏州市胥城
大厦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志忠先生主持。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4人 , 代表股份
13093261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4.17 %。此外,公司董事、监事及
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更换董事
的议案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 100 %通过 。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

     江苏苏州竹辉律师律师所
     经办律师: 李国兴
     2002年6月29日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