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春 都:股权回转的提示性公告
2002-07-16 06:41   

     洛阳春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回转的提示性公告

    因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洛阳明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照洛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洛执字第365-1号、369-1号、372-1号、374-1号、375-1
号和370-1号、373-1号《民事裁定书》履行购买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本公司国有法人股的付款义务(详见2001年10月10日《证券时报》和2001年12月
27日《证券时报》)。2002年7月15日,我公司收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2001)洛执字第36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4720万股和洛阳明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
有法人股16129082股返还给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目前洛阳明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了过户手续。
    特此公告

     洛阳春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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