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吉轻工:200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
2002-07-16 06:52
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02年7月10 日在公 司六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董事8名,收到授权委托书1份,监事会成员列 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董事长孙健主持了本次会 议,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上半年实现净利润4,737,238.55万元,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董 事会决定半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3、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上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建立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的议案。 5、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债务重组的方案; 6、聘任高乃平先生为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的议案。
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7月10日
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第二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二次监事会于2002年7月10日在吉林 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楼监事会办公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上半年实现净利润4,737,238.55元,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董事会决定半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3、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建立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的议案。 5、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债务重 组的方案; 6、聘任高乃平先生为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的议案。
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02年7月10日
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债务重组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 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概述 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吉轻工”),于2002年7月9日分别与 交通银行长春分行(下称“交行长春分行”)、吉林轻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轻工股份”)、吉林省大禹国际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大禹房地产”), 签订了《债务重组合同书》,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二、有关各方介绍 1、吉轻工 地址:长春市建设街81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 2、交行长春分行 地址:长春市同志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蔡绍军 3、轻工股份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平治街5号 法定代表人:程宏 该公司原为吉轻工下属子公司,2001年11月26日,吉轻工与长春创世实业 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吉轻工持有的该公司100%股权转让给 长春创世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已于2001年12月30日完成。 4、大禹房地产 地址:长春市同志街88号 法定代表人:韩国光 三、债权债务基本情况 截止2002年3月31日,吉轻工欠交行长春分行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4075.42 万元,其中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利息人民币1075.42万元。 四、债务重组方案 1、吉轻工于《债务重组合同书》签署后60天内以现金方式归还交行长春 分行贷款本金中的1500万元,上述贷款本金归还后,其余1500万元贷款本金仍 由吉轻工承担,双方办理倒贷手续,吉轻工向交行长春分行提供其认可的有效 担保,并约定对倒贷后的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1年内以现金方式全额偿还。 2、上述事项完成后,由吉轻工、交行长春分行、轻工股份共同签订债务 转移协议书,吉轻工将上述贷款利息1075.42万元及新产生的贷款利息转移给 轻工股份。 3、上述事项完成后,大禹房地产对上述贷款提供的担保予以解除。 五、《债务重组合同书》于债务重组各方签字盖章后,并且吉轻工归还 交行长春分行1500万元贷款本金后生效。若在“合同书”生效一年内,吉轻 工未偿还贷款本金中的另外1500万元,则吉轻工对转移给轻工股份的债务向 交行长春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原担保人大禹房地产继续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六、吉轻工与工行、中行的债务重组已达成意向,待正式签署《债务重 组协议书》时,另行公告。 七、备查文件 1、《债务重组合同书》; 2、吉轻工董事会决议。
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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