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恒运A: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等
2002-07-19 06:02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7月18 日上午9时在公司2号楼八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4人, 代表股份158,718,9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66,521,260股的59.55%,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夏藩高董事长主持,董事、监事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冯强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 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逐项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案: (一)以145,853,51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1.89%;0股弃权, 12,865,446股反对,选举石本仁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简历附 后); (二)以145,853,51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1.89%;0股弃权, 12,865,446 股反对,选举丛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简历附后)。 上述两位独立董事的任期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为止(即2003年5月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附后)。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7月19日
附: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简历
石本仁先生简历 石本仁,男,汉族,1964年6月出生,会计学博士,暨南大学会计系副 教授、会计研究所副所长。1980年至1984年,在天津商学院企业管理专业 本科学习。1984年至1989年在武汉供销学校从事教学工作。1989年至1999 年在武汉工业大学从事教学工作。同时1995年至1998年期间,在厦门大学 攻读会计学博士。1999年至今在暨南大学会计系从事教学工作。 丛锐先生简历 丛锐,男,汉族,1957年10月出生,高级经济师。1979年至1983年在 吉林财贸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本科学习。1983年至1990年在工商银行 长春市分行从事信贷工作。1990年至1992年在工商银行长春金融干部学院 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1993年至2000年在海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历任 信贷部副经理、资金计划部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等职务。同时在1996年 至1997年期间,在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世界经济专业研究生班就读。 2000年11月至2002年3月曾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00二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冯强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二00 二年七月十八日在公司2号楼8楼会议室召开的二00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以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二00二年六月十二日第四届董事会会议决 议而召集的。董事会已于二00二年六月十四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下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议程通知了各股东。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二00二年七月十八日如期在公司2号 楼八楼会议室召开,并完成了《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所持及代表股份合计 158,718,9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55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 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 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此页无正文,专供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二00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签字之用。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冯强 200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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