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孚高科:变更配股募资投向的提案报告
2002-07-19 06:07
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7月18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7人,代表股 份总数17276.1866万股(其中外资股B股1414.4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59%;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大会经投票表决,一致通过“变更配股募资投向的提案报告”。17276.1866 万股(其中外资股B股1414.4万股)同意,100%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决议真实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7月19日
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贵公司 的委托,作为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02年 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四届第一次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 3.公司2002年6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香港《大公 报》的董事会第四届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召开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4.公司2002年6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香港《大 公报》的董事会关于延期召开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 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02年6月4日公司董事会第四届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司2002年6 月6日《关于董事会第四届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召开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02年6月26日《董事会关于延期召开2002年度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情 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社会公众股及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证明等的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人, 所持股份为172,761,866股(其中B股股份数为14,144,00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39.59%。金杜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人数达到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法 定人数。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股东没有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变更配股 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 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
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唐丽子
200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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